报告(九)|34%企业遇到不公平竞争时不做处理

营商环境研究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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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中国营商环境调查报告(2022)》(以下简称《报告》)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研究》课题组的第四本年度调查报告,目前已正式出版。《报告》源于课题组第4次全国范围的企业访谈,聚焦“放管服”改革的成效与数字政府建设的进展。本报告发现:数字政府的使用率增至约60%,进入大规模使用阶段;市场主体“最多跑一次”的比例首次超过50%;市场主体认可“放管服”改革省时的比例超过90%。

近期,课题组将陆续摘录《报告》的主要内容。

专题七| 全国公平竞争环境调查报告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重要基础,党中央、国务院强调要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2008年,《反垄断法》正式实施;2016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推动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2021年,国家反垄断局正式成立,进一步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政府一直在路上,公平竞争环境建设如何,市场主体最有发言权。本报告以市场主体的获得感为标准,从市场主体的视角出发,考察全国公平竞争环境建设情况。

现将2021年度全国公平竞争环境调查报告的主要发现报告如下。

一、全国公平竞争环境建设现状

(一)全国公平竞争环境得分为79,属于比较公平

图1  市场主体对本地竞争环境的评价情况

注:因本报告的数值保留至个位,故可能出现总和不为100%的情况

2021年,全国市场竞争环境比较公平。在调研中,调研员访问市场主体“关于本地公平竞争环境,贵企业认为可以打几分”。如图1所示,根据市场主体打分,36%的市场主体认为竞争环境非常公平;44%市场主体认为竞争环境比较公平;17%的市场主体认为竞争环境一般公平;1%的市场主体认为竞争环境比较不公平,还有1%的市场主体认为竞争环境非常不公平。平均而言,全国公平竞争环境得分为79分,属于比较公平。

在调研中,多数受访者认为所处的城市竞争环境、政务服务较为公平。西部地区有受访者认为政府的政务服务一视同仁,“别人能办到的我也能办到”。东部地区的受访者则表示,“这边还是挺公平的”

(二)公平竞争环境自西往东越来越公平

图2  按地区划分的市场主体对公平竞争环境的评分

注:目前,统计中所涉及东部、中部、西部的具体划分为:东部10省(市)包括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和海南;中部6省包括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和湖南;西部12省(区、市)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

从空间来看,我国公平竞争环境自西往东越来越公平。如图2所示,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东中西部划分标准,东部市场主体对本地公平竞争环境的平均评分为81分,高于全国均分,中、西部市场主体对本地公平竞争环境的平均评分分别为78分、76分,低于全国均分。

二、全国市场主体遇到不公平竞争的比例

(一)全国13%的市场主体曾遇到不公平竞争

图3  13%的市场主体有过不公平经历

全国遇到不公平竞争的市场主体比例较低。如图3所示,在问及“在与政府职能部门或其他企业打交道的过程中,贵企业是否有过因企业所有制、企业规模而遇到不公平的经历”时,87%的受访市场主体表示没有遇到不公平竞争,13%表示曾遇到不公平竞争。其中,有过比较少不公平经历、一般数量不公平经历、比较多不公平经历的市场主体分别占比7%、4%、2%。

(二)新老市场主体遇到不公平竞争的比例相当

图4  新老企业遇到不公平竞争的比例

根据市场主体成立时间划分,新老市场主体之间遇到不公平竞争的比例相差不大。根据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间划分,2014年前设立的市场主体与2014年后设立的市场主体遇到不公平竞争的比例相差1个百分点。如图4所示,老市场主体遇到不公平竞争的比例为12%,其中8%遇到比较少的不公平竞争;新市场主体遇到不公平竞争的比例为13%,其中7%遇到比较少的不公平竞争。

(三)根据市场主体的回答,外资合资企业遇到不公平竞争的比例最高,为22%

根据所有制划分,外资合资企业遇到不公平竞争的比例最高。报告根据所有制形式将市场主体划分为“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合资企业”三类。如图5所示,根据市场主体的回答,外资合资企业遇到不公平竞争的比例最高,为22%;民营企业次之,为13%;国企最低,为7%。不同所有制的市场主体遇到不公平竞争的比例差异较大。

在调研中,西部某城市的市场主体当被问及对竞争环境不满最主要的原因时,回答是“私企比国企接受的检查比较严”“有些资源我们这些小企业得不到,而一些国家颁布的政策是很好,有利于做生意,但它的那些条件我们达不到”“外面的企业进来挺难的”“私企的审核还是比国企要严好多”

图5  按所有制划分遇到不公平竞争的比例

(四)根据市场主体的回答,微型企业遇到不公平竞争的比例最低,为11%

根据规模划分,微型企业遇到不公平竞争的比例最低。报告根据员工规模将样本市场主体划分为“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大中型企业”三类。如图6所示,微型企业遇到不公平竞争的比例最低,为11%;大中型、小型企业遇到不公平竞争的比例相当,均为14%。不同规模的市场主体遇到不公平竞争的比例差异较大。

图6  按规模划分的市场主体有不公平经历的比例

(五)根据市场主体的回答,互联网平台市场主体遇到不公平经历的比例最高,为19%

根据所属行业划分,互联网平台市场主体遇到不公平竞争的比例最高。报告根据行业分类将市场主体划分为“工业(除建筑业)”、“建筑业”、“服务业(除互联网平台行业)”、“互联网平台行业”四类。如图7所示,互联网平台行业遇到不公平竞争的比例最高,为19%;工业(除建筑业)遇到不公平竞争的比例最低,为8%。不同行业的市场主体遇到不公平竞争的比例存在较大差异。

图7  按行业划分各市场主体有过不公平经历的比例

三、全国市场主体遇到不公平竞争的环节

(一)不公平竞争集中在市场监管、市场进入、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环节

从环节看,市场监管、市场进入、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环节的不公平竞争现象突出。在问及“据您所知,贵企业在以下哪些环节中面临不公平竞争”时,市场主体提及的不公平竞争环节主要为市场监管、市场进入、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环节。如图8所示,根据市场主体对不公平竞争环节的投票,出现不公平竞争最多的三个环节分别是:市场监管、市场进入、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分别占比15%、14%、11%。

调研中,西部某地区的一位受访者在被问及本地的公平竞争环境时,称:“关系层面还是蛮重要的,招标只是一个形式。”在西部另一地区,对于市场监管,也有受访者表示不满,“市场太乱了,大家互相挤压,打价格战,政府的监管不是很到位。”

图8  2021年市场主体有不公平竞争经历的环节的得票率

(二)新老市场主体在“获得信贷”环节遇到不公平竞争的比例差异最大

新老市场主体在“获得信贷”环节的不公平竞争经历差异最大。如图9所示,按照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年份划分, 2014年前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遇到不公平竞争比例最高的三个环节分别是:“市场进入”、“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市场监管”,占比分别为:14%、14%、12%。2014年及之后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遇到不公平竞争比例最高的三个环节分别是:“市场监管”、“市场进入”、“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占比分别为:16%、14%、10%。新老市场主体遇到不公平竞争比例差别最大的三个环节分别是:“获得信贷”、“办理建筑许可”、“市场监管”,分别相差7个百分点、5个百分点、4个百分点。

图9  2021年新老市场主体遇到不公平竞争的比例情况

(三)民营市场主体在“市场进入”环节遇到不公平竞争的比例最高

如图10所示,民营市场主体遇到不公平竞争比例最高的三个环节分别是:“市场进入”、“市场监管”、“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占比分别为15%、13%、11%。

图10  民营市场主体遇到各类不公平竞争的比例

(四)小微市场主体在“市场监管”环节遇到不公平竞争的比例差异最大

图11  小微市场主体遇到各类不公平竞争的比例

小微市场主体在“市场监管”环节的不公平竞争经历差异最大。如图11所示,微型市场主体遇到不公平竞争比例最高的三个环节分别是:“市场监管”、“市场进入”、“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占比分别为23%、19%、10%;小型市场主体遇到不公平竞争比例最高的三个环节分别是:“市场进入”、“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市场监管”,占比分别为14%、13%、11%。小微市场主体遇到不公平竞争比例差异最高的三个环节分别是“市场监管”、“市场进入”、“获得电力、用水、用气”,分别相差12个百分点、5个百分点、4个百分点。

(五)服务业(除互联网平台行业)市场主体在“市场进入”环节遇到不公平竞争的比例最高

如图12所示,服务业(除互联网平台行业)市场主体遇到不公平竞争比例最高的三个环节分别是:“市场进入”、“市场监管”、“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占比分别为14%、12%、10%。

图12  服务业(除互联网平台行业)市场主遇到各类不公平竞争的比例

四、全国市场主体对不公平竞争的处理情况

(一)面临不公平竞争时,34%的市场主体选择不作处理

图13  市场主体对不公平竞争的处理情况

当遇到不公平竞争时,34%的市场主体不作处理。如图13所示,在问及“当贵企业面临不公平竞争时,您会如何做”时,在遇到不公平竞争的市场主体中,34%选择不作处理,66%选择作处理。在处理方式上,市场主体主要采用谈判协商的方式,占比为28%;其次是采用行政处理、司法途径、仲裁解决等第三方介入解决的方式,占比为24%。

(二)面临不公平竞争时,33%的新市场主体选择“不作处理”

从图14可知,当面临不公平竞争时,33%的新市场主体选择“不作处理”。在不公平竞争的处理方式中,新市场主体以“谈判协商”、“第三方介入解决”为主,比例分别为29%、24%。

图14  新市场主体对不公平竞争的处理情况

(三)面临不公平竞争时,37%的民营市场主体选择“不作处理”

如图15所示,在面临不公平竞争时,37%的民营市场主体选择“不作处理”,63%选择进行处理。在不公平竞争的处理方式中,民营市场主体以“谈判协商”、 “第三方介入解决”为主,比例分别为25%、23%。

图15  民营市场主体对不公平竞争的处理情况

(四)面临不公平竞争时,54%的微型市场主体选择“不作处理”

如图16所示,当面对不公平竞争时,54%的微型市场主体选择“不作处理”,与总体比例相差20个百分点。微型市场主体的维权积极性不高。在处理方式上,微型市场主体主要选择“谈判协商”占比最高,为24%,其次是第三方介入解决,占比为11%。

图16  微型市场主体对不公平竞争的处理情况

(五)面临不公平竞争时,32%的服务业(除互联网平台行业)市场主体选择不作处理

如图17所示,在面临不公平竞争时,32%的服务业(除互联网平台行业)市场主体选择“不作处理”,30%选择“谈判协商”,27%选择“第三方介入解决”,5%选择“通过媒体曝光解决”。

图17  服务业(除互联网平台行业)市场主体对不公平竞争的处理情况

五、全国公平竞争环境建设与企业成长

(一)有不公平竞争经历的市场主体,就业增长指数低

图18  2021年有/无不公平竞争经历的企业的就业增长指数

注:就业增长指数采用扩散指数法进行计算,即计算“员工增加”“员工不变”“员工减少”三个选项占比,分别赋予权重为1、0.5、0,将各项的占比与相应的权重相乘,再相加得到最终的指数。所有指数取值范围在0~100%之间。

与无不公平竞争经历的市场主体比,遇到不公平竞争的市场主体就业增长指数低。如图18所示,有过不公平竞争经历的市场主体就业增长指数为53%,没有不公平竞争的市场主体就业增长指数为56%,比有不公平竞争经历的市场主体高3个百分点。如图19所示,有过不公平竞争经历的企业,18%在过去半年出现员工减少,而没有不公平竞争的企业,12%在过去半年出现员工减少。

图19  2021年有/无不公平竞争经历的市场主体的员工变化情况 

(二)有不公平竞争经历的市场主体,业绩增长指数低

图20  2021年有/无过不公平竞争经历的市场主体业绩增长指数

注:业绩增长指数采用扩散指数法进行计算,即计算“业绩变好”、“业绩不变”、“业绩变差”三个选项占比,分别赋予权重为1、0.5、0,将各项的占比与相应的权重相乘,再相加得到最终的指数。所有指数取值范围在0~100%之间。

与无不公平竞争经历的市场主体比,遇到不公平竞争的市场主体业绩增长指数低。如图20所示,有不公平竞争经历的市场主体业绩增长指数为47%,无不公平竞争经历的市场主体业绩增长指数为59%。遇到不公平竞争的市场主体业绩增长指数比无不公平竞争经历的市场主体低12个百分点。如图21所示,遇到不公平竞争的市场主体有37%在过去半年业绩变差,而没有遇到不公平竞争的市场主体有21%在过去半年业绩变差,比遇到不公平竞争的市场主体低16个百分点。

图21  2021年有/无不公平竞争经历的市场主体的业绩变化情况

(三)有/无不公平竞争经历,市场主体有创新的比例相当

图22  有/无不公平竞争经历的市场主体有创新的比例

如图22所示,有过不公平竞争经历的市场主体创新比例为40%,而没有不公平竞争经历的市场主体创新比例为38%,二者几乎没有差异。

六、全国公平竞争环境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行政干预现象普遍存在

从不公平竞争的来源看,政府利用行政权力干预竞争的现象普遍。如图23所示,根据市场主体对本地公平竞争环境不满意之处的反馈,“靠关系”被提及的占比最高,为34%;“政府、政策不公平”被提及的占比次之,为16%,“所有制、规模歧视”被提及的占比12%,其余占比均在10%以下。接近一半的市场主体提及“靠关系”和“政府、政策不公平”问题,反映出行政干预导致的不公平竞争普遍存在。调研中,当被问到“请问您觉得当地公平竞争环境最大的不足是什么呢?”,西部地区有市场主体表示,“走后门的太多,政府没有做到无差异审批。”东部地区有市场主体也说到:“肯定会有不公平啊,有关系会比走正常流程快很多吧。”

图23  市场主体反馈对本地公平竞争环境不满意之处

(二)市场主体维权意识不足、维权渠道不畅、维权效果不彰

一是市场主体维权意识不足。当遇到不公平竞争时,34%的市场主体选择不作处理,反映出市场主体维权意识不足。其中,维权意识最薄弱的是微型企业。在面临不公平竞争时,微型市场主体有54%选择“不作处理”,超过总体水平20个百分点。

二是市场主体维权渠道不畅。当遇到不公平竞争时,66%的市场主体选择作处理,其中28%的市场主体选择谈判协商,只有5%选择行政处理,13%选择司法途径,6%选择仲裁解决,4%选择媒体曝光。从市场主体规模来看,维权渠道最不畅的是微型企业,选择引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关等第三方机构的比例仅为11%。调研中,东部地区有受访者提到,“虽然知道(不公平),但是也没有途径去解决它”“自己的公司属于小公司,不像大公司在与政府交涉时更加顺畅;如果面临不公平竞争,也不会做任何处理,因为小公司没有话语权”

三是市场主体维权效果不彰。如图24所示,面对不公平竞争选择“不作处理”的市场主体绩效增长指数为48%,选择“作处理”的市场主体业绩增长指数为47%,两者相当。如图25所示,在过去半年,面对不公平竞争选择“不作处理”的市场主体和选择“不作处理”的市场主体,都有32%出现业绩变好。这说明面对不公平竞争,市场主体是否作处理并不会带来更好的业绩,维权的成效并不明显。加上维权需要花费的时间、金钱,市场主体的维权积极性进一步降低。调研中,东部地区有受访群众“嫌麻烦”、觉得维权“成本高”,消极地认为“算了吧,也不一定有用”;还有部分受访者认为,“依靠行政、司法途径虽然比较权威有效,但所需流程和时间过于繁杂,还是会先协商,不行再引入第三方、政府和法院”

图24  是否作处理与市场主体的业绩增长指数

图25  是否作处理与市场主体的业绩变化

(三)公平竞争环境建设不平衡

图26  按区域划分市场主体遇到不公平竞争的比例

一是地区间公平竞争环境建设不平衡。如图26所示,不同地区存在不公平竞争的比例差异较大。东部市场主体遇到不公平竞争的比例最低,为11%;中部市场主体遇到不公平竞争的比例为14%;西部市场主体遇到不公平竞争的比例最高,为16%,与东部地区相差5个百分点。公平竞争环境自东往西越来越不公平。

二是不同所有制间公平竞争环境建设不平衡。在不同所有制市场主体中,外资合资市场主体遇到不公平竞争的比例最高,为22%;民营市场主体遇到不公平竞争的比例次之,为13%;国有市场主体遇到不公平竞争的比例最低,为7%。不同所有制市场主体之间公平竞争环境建设不平衡。

【END】

统筹:徐现祥、周荃、王子晗、陈邱惠

调研:周荃、魏锦萌、郭栩、刘凯瑞、欧阳婷婷、张永光等

执笔:赵雯清、肖淇泳、陈邱惠

资助: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现代信息技术驱动的我国营商环境优化研究》(20&ZD071)

编辑排版:姜浩然

审核:吴曼聆、秦缘、苏湘晗、王子晗、周荃、毕青苗


《中国营商环境调查报告(2022)》往期回顾

1.《中国营商环境调查报告(2022)》(一)

2.报告(二)|聚焦“放管服”:企业注册时间四年缩短1.4天

3.报告(三)| 聚焦“放管服”:企业被上门检查比例显著降低

4.报告(四)|聚焦“放管服”:一件事“一次办”比例四年提升21%

5.报告(五)|数字政府使用率升至60%

6.报告(六)|50%市场主体认为现在办事完全免费

7.报告(七)|各省营商环境口碑

8.报告(八)丨 2021年就业呈V字恢复态势

中国营商环境调查报告(2022)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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