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在身上账户里的一万元却没了,银行被判赔八成

南方+ 2016-12-20 09:10

市民邹先生人在澳门,银行账户的一万元却在广西南宁被刷走。珠海市中院近日终审认定,银行未能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避免盗刷风险,应承担主要责任,赔偿邹先生8000元损失,但邹先生个人因不能排除自己使用密码不当外泄,需承担20%的责任。

账户一万元不翼而飞

2015年12月18日早上,邹先生在查看手机短信时发现,涉案银行卡内的存款被汇出人民币10000元。

邹先生立即向银行查询,确认1万元是12月17日18时20分在广西南宁市衡阳路支行的A T M机上被转走的。法院事后查明,邹路工作地点在澳门,澳门各边境站的出入境纪录显示,钱被取走时,邹先生正在澳门。邹先生随即向警方报案。

一审中,涉事银行认为,不排除是其将银行卡交给他人,由他人代刷。对此,邹先生出示了涉案银行卡以证明涉案银行卡一直由自己保存。

银行未能举证卡借他人代刷

法院一审认定,邹先生与银行存在借记卡合同关系,银行对其提供的借记卡的安全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银行未能举证证明邹先生将银行卡借给他人,由他人代刷,因此在本案中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邹先生8000元。

法院同时认为,邹先生使用借记卡的凭证,是其自行设置的密码。邹先生不能排除自己使用密码不当被盗刷,需承担次要责任。

终审驳回银行上诉

涉事银行不服,近日提起上诉。银行表示,当邹先生的一万元钱被转走后,银行在交易后第一时间将短信发送至邹先生的手机号,但邹先生第二天才看短信,未及时采取任何措施,且邹先生提交的证据无法排除其知悉的他人使用储蓄卡和密码进行取款的可能性。

对此,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经调查,涉案银行卡在被盗刷时,邹先生在澳门,而视频显示,当时取走一万元的交易人持有的卡并非原卡的颜色,根据相关证据,邹先生主张涉案交易系伪卡交易的事实已达到高度盖然性,原审判决银行承担80%的责任并无当,驳回银行上诉。(南方都市报)

编辑 胡净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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