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银行卡被男友盗取近两万 男子获刑一年

南方+  2015-12-24 13:06

女子住院后男友跑来照料,女子信任地将银行卡交给男友保管。出院后女子报警称男子修改了其银行卡密码,取走卡内现金19700元。一审、二审判决男子盗窃罪成立,男子质疑其民事行为不应成刑事责任,向高院提出申诉,高院维持原判。

一张银行卡引男女反目成仇

10年前,离异的邱先生通过珠海市香洲区一家婚姻介绍所认识了闫女士,双方感情迅速升温以“老公”、“老婆”互称并同居。2005年8月份,闫女士身体患病急需住院,邱先生以男友身份跑来照料,其间嘘寒问暖,深受感动的闫女士将一张农行借记卡交由邱先生代为保管,用于办理住院医疗费事宜。

在一份2005年8月17日的询问笔录上,记者看到闫女士向警方报案称,其出院后消费发现卡的密码不对,打电话问邱先生是否修改了密码,并取走了卡内金额,对方承认修改了密码并“借走”钱。闫女士向警方称被取走的卡内现金有19700元。

2005年8月18日,邱先生以涉嫌盗窃罪被香洲警方刑事拘留。

邱先生:保管被认定盗窃

邱先生透露称是出院后双方情海生变,因此,涉及到经济的问题就不得不明算账了。闫女士报案认为未经其同意对方就取走她的现金,属于盗窃。邱先生则认为受对方委托保管银行卡不算盗窃,代理人向委托人借走剩余款的行为也无可厚非。

2015年10月21日,邱先生盗窃案因不构成犯罪被警方撤销,释放后的邱先生选择提出申请国家赔偿,但随后遭到检察机关起诉。

检察机关认为,邱某在未征得对方同意情况下,分6次取走卡内现金19700元,并将密码修改,仅归还了2000元,足以认定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省高院维持盗窃罪判决

邱先生坚称借记卡的密码是闫女士告知,取款也是对方同意,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一审、二审认为,闫女士未同意其使用卡中的存款。邱某私自用银行卡提取了19700元现金,构成盗窃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处罚金2万元。邱先生不服向广东省高院提出申诉,高院指令再审。法院终审判决认定邱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南方都市报 杨亮 袁平峰)


编辑 胡净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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