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让上班又不让解除劳动关系,佛山5名老员状告老板胜诉

南方+ 记者 2017-02-08 20:10

2月8日,记者从佛山市中级法院获悉,今年59岁的辉叔,在佛山一家食品厂工作了将近40年时间。但是为了薪资问题,他跟另外四名食品厂老员工却不得不与昔日的老东家对簿公堂。究竟孰对孰错?

◎事件:

◎停产,老员工每月薪资仅800元

据辉叔称,1977年,年仅19岁的他一毕业就进入食品厂工作。由于父母都是食品厂的职工,他自小便对食品厂充满感情,因此当时对自己能够成为食品厂的一员感到非常高兴。

而在2013年,食品厂宣布全面停产,辉叔等老员工由于当时已经超过55岁,依法不能予以遣散,故厂方安排他们看管设备设施,工资则照常发放。

原以为这样平凡的生活能延续至自己退休,岂料2015年10月底,厂方突然通知他以后都不用再去上班,每月将发给他扣除社保后800多元的基本工资。

这对于辉叔来说无疑是晴天霹雳,他认为仅靠800多元工资,自己难以在如今高消费的社会生存。更重要的是,食品厂方面因不愿支付经济补偿金,而迟迟不愿与他解除劳动关系,导致自己无法去到别的单位工作。因此,辉叔与其他四名同样遭遇的食品厂老员工一气之下将厂方告上法庭,要求食品厂方面支付每人2014年和2015年的高温津贴、年休假工资2万余元,并要求厂方支付欠薪的两倍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2万余元。

◎原因:

◎工资延迟发放,成解除劳动合同理由

辉叔等人认为根据双方在劳动合同里的约定,如果厂方连续两个月不支付员工工资,员工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厂方曾拖欠四人2015年8、9、10月三个月的工资,直至2015年11月他们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对方才补缴拖欠工资,因此厂方的行为应视作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

2016年8月,一审法院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甲方不按劳动合同规定连续两个月不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认定辉叔主张食品厂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有理。且双方劳动关系于申请仲裁之日由辉叔等人申请解由于劳动关系是由辉叔等人申请解除,故法院对辉叔等人,要求食品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经济赔偿金的诉求不予支持,最终一审判决食品厂需支付辉叔等人每人2014年和2015年的高温津贴、年休假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至13万余元不等,驳回辉叔等人两倍违约工资等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

◎厂方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由于不服一审判决,食品厂一方上诉至佛山中院,请求撤销原判决。

食品厂方面称,2015年8月起食品厂因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无法准时发放工人工资,当时已告知全体员工,相关员工并未提出异议。而2015年11月,食品厂向第三方借款,于2015年11月13日及时进行补发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书》相关规定,约定赋予辉叔等人在约定事由发生时享有合同解除权。但是,食品厂拖欠工资时,他们并未行使解除权,在食品厂补发劳动报酬后,辉叔等人不再享有解除权,故法院应当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另外,辉叔等人无需任何户外作业,且办公环境均有空调,并且也有安排辉叔等人休带薪年假,故不应判决食品厂再行补发2014年及2015年高温津贴及未休年休假工资。但辉叔等人对于食品厂的说法纷纷表示并不同意。

对此,佛山中院经审理认为,由于食品厂并没有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确已在春节期间安排辉叔等人休年假,而且平时也没有补休。同时,也没相应证据证明已向辉叔支付了休假工资,故对食品厂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辉叔等人申请仲裁的裁决结果为食品厂应向其支付2014年、2015年高温津贴,而食品厂未就该仲裁裁决申请撤销,应视为其对该仲裁裁决无异议。

针对食品厂主张其因资金周转困难,其未准时支付辉叔等人的工资存在法定排除事由的说法。法院则认为食品厂一方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因资金周转困难而导致无法及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也无证据证明其已经与辉叔等人,就变更双方工资支付周期进行协商,并取得他们的同意,故结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约定,认定食品厂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情形,因此其须依法支付辉叔等人经济补偿金。

最终,佛山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唐梦 

【通讯员】吕慧敏

图片来源于网络


编辑 王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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