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肖像权?成龙状告佛山俩公司,胜诉!

佛山日报  2016-08-09 14:54

记者昨日获悉,顺德法院一审判决,佛山两家公司因侵犯香港籍国际巨星成龙肖像权、姓名权,赔偿原告损失共15万元,原告其他诉请因缺乏依据,法院予以驳回。

原告陈港生(又名成龙)诉称,近日发现佛山市澳士顿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建立和运营名为“澳士顿电器”的网站大量使用他的形象和签名进行信息网络宣传,而他并未为“澳士顿电器”拍摄过广告,也从未授权其使用原告的形象和签名,双方不存在任何合作关系。

原告认为,澳士顿公司利用其公众形象虚假宣传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的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经原告方面查证,涉案网站的主办单位登记为佛山市英皇电器有限公司,涉案网站宣传的产品使用了英皇公司获得国家质监总局批准的相关《生产许可证》,涉案网站宣称作为“中国驰名商标”的“澳士顿”商标的权利人也是英皇公司。两间公司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两间公司共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共605万元,并登报致歉。

被告澳士顿公司辩称,涉案澳士顿网站的主办单位是英皇公司,澳士顿公司所持有的澳士顿商标是在2015年2月由英皇公司转让的,转让过程持续到2016年4月才完成。由于商标转让过程比较长,故期间澳士顿网站一直由被告英皇公司管理。

而澳士顿公司成立于2014年10月,涉嫌侵权网站备案是2015年1月,原告在2015年6月初提起诉讼后,澳士顿公司已撤除了澳士顿网站上有关原告的有关肖像及姓名权。澳士顿公司认为,由于其成立的时间短,经营规模较小,涉案网站经营的时间比较短,因而给原告的肖像、姓名造成实际性损害小,原告诉请的高额赔偿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被告英皇公司辩称,所使用的功夫王头像来源于第三人中山市金像影视广告策划有限公司的授权,并非恶意使用原告的肖像,如果涉及侵权,应由第三人承担责任。中山市金像影视广告策划有限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

经开庭审理,顺德法院认为,网站中的网页内容大量使用原告形象及签名,但未获得合法授权,故应认定该网页内容侵犯了原告的人身权益。被告英皇公司为网站建立者及内容发布者、澳士顿公司为“澳士顿”商标的持有人,网页内容均与其相关,并因侵害原告人身权益而实际获得利益。综上,双方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依法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顺德法院一审判决,两被告应合共赔偿原告损失(包括合理开支、精神损失、经济损失)15万元。原告诉请超出部分因缺乏依据法院予以驳回。目前,案件仍处于上诉期,截至昨日,顺德法院暂未收到任何一方的上诉状。

编辑 万稳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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