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消化道畸形出院后死亡,北大医院存在过失被判担责

法制晚报 2017-01-19 14:35

认为医院没有详细检查,导致自己做出错误判断,从而放弃了患有消化道畸形的儿子进行抢救,最终儿子死亡,为此张女士将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承担20%的责任。记者1月19日获悉,北京二中院终审判决,认定医院存在过失,判决医院赔偿张女士各项损失共计17万余元。


张女士于2013年9月在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剖宫产下一男婴,婴儿出生后因病入住该医院儿科进行治疗。当月,婴儿被诊断为早产儿、极低出生体重儿、肛门闭锁、新生儿感染等疾病。诊断当日,张女士签署《自动出院知情同意书》等文件,医院为患儿办理出院手续。当月婴儿死亡,死亡原因为消化道畸形。

2014年2月,张女士诉至一审法院称,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在没有进行详细检查的情况下,将未确诊的诊断作为确诊的诊断告知自己,使得自己作出放弃治疗错误决定的根本原因,也是导致儿子死亡的主要原因。在发现患儿排出胎便后曾要求医院进行抢救时,医院没有尽到相应的医疗责任义务,没有及时的改正错误对患儿进行抢救,这是导致儿子死亡的另一个主要原因。

为此,张女士请求判决医院按照20%过错比例赔偿医疗、丧葬、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9万余元,医院承担1.1万元鉴定费及诉讼费。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辩称,医院认为患儿系早产儿,为极低出生体重儿,经诊断为呼吸窘迫综合征合并气胸,该病症死亡率很高。患儿住院期间高度怀疑消化道畸形,经会诊考虑先天性食管闭锁,气管食管瘘不能除外,需行造影检查,但向家属交代病情后家属表示放弃治疗。另,患儿住院期间高度怀疑合并肛门闭锁,但是该症并非患儿主要疾病,需进一步检查以明确,且该症不是导致患儿死亡的原因。张女士发现患儿胎便再次返院后,医院反复与患儿家长沟通,反复交代家长若继续治疗可办理住院手续,但是患儿家长始终未明确表示要住院治疗及救治患儿。患儿死亡3小时前家长表示要求救治患儿,经协调后,患儿在未办理住院手续情况下进入病房救治,但患儿病情危重抢救无效死亡。因患儿未办理住院手续,只能手写抢救记录,无法纳入病历,有原始抢救记录为证。医院给予了积极抢救,医院向患儿家长交代了病情及出院不良后果,家长在了解患儿整体病情后坚持放弃治疗并出院,患儿放弃治疗及死亡与肛门闭锁无关。综上,医院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常规,患儿死亡系自身疾病发展所致,与医院的诊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故不同意张女士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应张女士申请,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对案件医疗行为等进行司法鉴定。该鉴定所鉴定意见为,医院对患儿实施的诊疗行为存在过失,其过失与患儿的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责任程度为轻微责任。医院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申请鉴定人到庭接受质询。应一审法院通知,司法鉴定所人员到庭接受质询,就医院提出的异议进行了回答。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医院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认为,医院对患儿实施的诊疗行为存在过失,其过失与患儿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责任程度为轻微责任。医院虽然对该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但鉴定人出庭就其异议给予了相对合理的解答,医院亦未向法院提出足以反驳该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相反证据和理由,故法院对该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力予以确认。一审法院根据该司法鉴定意见书,综合考虑整体案情,判定医院对张女士各项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应予支持。医院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二中院终审裁定,驳回医院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医院赔偿张女士医疗、丧葬、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万余元的判决。


编辑 陈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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