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下月1日起全面禁行超标电动车
日前,刘小姐在赤坎中山路某电动车店花了2900元购买了一辆电动车,谁知上牌时被告知是超标电动车,上不了牌。因商家不愿退款,刘小姐向湛江市消费者委员会投诉,要求商家退款退车。市消委会志愿律师表示,销售超标电动车是欺诈行为。
正规门店买超标车 店家耍赖不肯退款
2016年年底,刘女士欢天喜地地开着新买的电动车到车管所准备上牌。在车管所排队上牌时,她跟旁边的人聊天,有人提醒她,她的车是不能上牌的。她才发现自己的车跟别人的不一样,刘女士半信半疑离开了车管所,后来咨询了相关人士,才知道自己买了一辆超标车,而超标车是无法上牌的。
“新车怎么就成了超标车?为什么要卖给我超标车?我要退车退款!”刘女士到店家那里讨说法和要求赔偿,索赔无果后于近日投诉到市消委会。
涉诉车无标签 商家退车退款
受理该投诉后,市消委会展开调查。
市消委会工作人员到商店现场调查发现,经营场所展示的样车中,部分有标签和价格,部分没有标签和价格,涉诉车辆同款车无标签,根据《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目录管理办法》,涉诉电动车不在“广东省电动车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第一期”内,不可登记上牌和上道路行驶。在询问相关情况时,该店店长回复消委会工作人员表示已看过《关于禁止生产和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的通告》(湛公通告[2013]6号),也清楚知道涉诉车辆不能上牌,商家销售超标电动车违反了上述规定。
经消委会调解,商家同意退车退款并额外补偿1000元。刘女士同意调解方案,退车拿回退款,但拒绝了经营者的补偿。刘女士表示,我只是想维护自己的权益,没想过多要钱。
【释法】律师:销售超标车辆属欺诈行为
市消委会志愿律师汉基律师事务所杨辉律师认为:该电动车店销售超标电动车是欺诈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经营者将明知不能上牌及正常上路行驶的电动车出售给消费者,是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刘女士可以依法解除买卖合同,要求退一赔三。
【链接】何谓超标电动车?
何谓超标电动车?根据《湛江市市区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规定:超标电动自行车,是指已经进入流通和使用环节,或者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非机动车产品国家标准,又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由蓄电池驱动的两轮车辆。
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主要技术性能要求:
1、最高车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
2、整车质量(净重)不大于40公斤;
3、具有良好的脚踏驱动功能;
4、电机输出功率不大于240瓦;
5、蓄电池标准电压不大于48伏;
6、制动性能符合规定要求。
对于超出上述标准和指标,或者未列入全省统一公布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属于超标电动自行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