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党新内涵|周望:党内监督的基本原则要义
广东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黄先耀近日在《南方》杂志发表署名文章《用好党内监督利器,让铁规发力生威》,全文如下: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解决了“监督谁”“谁来监督”“怎么监督”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为解决长期以来党内监督中的突出问题指明了方向和实现路径,体现了继承与创新的统一,为破解执政党自我监督世界性难题、跳出“历史周期律”提供了“中国方案”
全面从严治党是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的鲜明主题。
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就新形势下加强党内监督作出顶层设计,是全面从严治党、标本兼治的重大制度性成果,是规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内监督的基本法规。
学习贯彻好《条例》,对于解决党内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意义重大。
《条例》突出问题导向
做到了党内监督的继承与创新
我们党历来重视党内监督。
1945年,毛泽东在回答黄炎培提出的如何跳出历史上政权兴亡周期律时,就强调要依靠民主监督。2003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对于我们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一段时期以来,党内监督也出现一些突出的矛盾,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日益突显。党的十八大后,党中央牢牢抓住全面从严治党,认真总结管党治党历史经验,集中全党智慧修订党内监督条例,直面当前党内监督存在的以下突出问题:
—没有形成监督合力。原党内监督条例规定的监督主体各自为战、单打独斗、力量分散现象明显,最终“多个和尚没水喝”。
比如,党委监督与纪委监督的责任划分不够清晰、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党内专责监督机构的权限划分也不够清晰;党组织主体责任中本应包含监督,有的党组织却简单地将监督责任推给纪委这一专责监督机构;党内专责监督机构在履行职责方面既存在顾虑,又存在错位、缺位、越位等问题。
同时,与党内监督有关的工作部门如组织部等没有纳入监督主体范围,使得各工作部门的职能监督作用发挥不够,未能形成有效协同的监督机制与合力。此外,党内监督与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协调性也不够等。
—对一把手监督难题悬而未决。从实践看,对一把手的监督一直存在“上级监督太远、下级监督太软、同级监督太难、法纪监督太晚”的问题。
下级一把手更多的是直接对上级一把手汇报工作,其任免意见一般都由上级一把手决定。一些上级党委一把手对下级一把手多是给政策,给鼓励,而少有严格要求,少有批评,监督效果大打折扣。
同时,由于干部管理权限等原因,纪委对同级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的监督很难落实。如某省直单位党组书记公然宣称自己就是党组。某地级市自2012年以来先后共有8名县区党政一把手严重违纪,占全市辖区一把手的一半。
—党组织缺乏对党员的日常监督。有的党组织奉行好人主义,不愿意动真碰硬;有的怕影响单位“形象”和干部积极性;有的担心负连带责任,遭“连坐”;有的干脆撂挑子给纪委;有的只管有任免权的,凡是上级党组织任命的一概不管,不要“和尚训道士—管得宽”;有的管工作不管人头、管人头不管思想、管结果不管过程、管八小时以内不管八小时以外;等等。
如省直某单位排查出失联党员25人,个别党员失联长达18年。某地级市2014年抽查34名处级干部个人事项,发现瞒报漏报个人事项的共21人。省委巡视组巡视省直某单位期间,随机选择28名党员干部进行党的基础知识考试,竟有22人不知道党的纪律处分有哪几种,有3人不知道全党今年开展什么主题活动。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条例》以问题为导向,在科学总结我们党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成功经验基础上,坚持实践探索在前、总结提炼在后,兼顾必要性和可行性,对我们党强化自我监督的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进行集纳,是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监督的顶层设计。
《条例》厘清了监督责任,明确了监督内容,解决了“监督谁”“谁来监督”“怎么监督”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为解决长期以来党内监督中的突出问题指明了方向和实现路径,体现了继承与创新的统一,为破解执政党自我监督世界性难题、跳出“历史周期律”提供了“中国方案”。
《条例》释放制度力量
实现了党内自我监督重大突破
《条例》以党章为基突出责任、以责任为基设计制度、以制度为基构建体系,是新时期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制度成果,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管党治党宽松软的问题,标志着我们党在强化自我监督方面迈出重要一步。
一是突出党章遵循,释放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最强音。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章是党内根本大法,也是开展党内监督的根本依据。
《条例》以党章为基本遵循,聚焦党内监督存在的薄弱环节,不仅提出了“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的原则,而且强调了“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求,体现了监督更严、执纪更严、追责更严,体现了我们党有贪必肃、有恶必惩、违纪必究的坚定决心,体现了由原来对腐败行为的零容忍上升到对一切违纪违法行为的零容忍。
特别是专门规定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明确了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党内监督的主要任务,提出了定期部署、开会研究、听取汇报等要求,对中央委员会成员、中央政治局委员提出了开展党内监督的具体要求,充分表明了党中央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和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决心、信心。
二是突出关键少数,抓住了党内监督的重点难点。“治党先治吏,治吏必从严”,强化党内监督的关键就在“关键少数”。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在一个地方、一个单位居核心地位,发挥关键作用。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来说,权力越大、责任越重、风险越高,对其监督也就越要严。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查处的腐败分子中,方方面面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比例不低。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违纪违法行为往往影响一个班子,带坏一支队伍,败坏一方风气。
《条例》从制度层面明确了党内监督的主要对象,提出要把“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作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要求“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明确了述责述廉、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等一系列监督方式,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提出了更高标准和更严要求,既为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提供了有力抓手,又对领导干部发挥以身作则的示范作用提出了具体指引。
三是突出全党动手,构建了党内监督的严实体系。强化党内监督是全党的共同任务,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全党动手一起抓,没有“局外人”,没有“旁观者”,任何党组织和党员都不能置身事外。
《条例》以监督责任为主轴,覆盖党章划分的党的工作主体,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并对各类主体的监督权利和义务,监督什么、怎么监督、达到什么效果,都作出了具体规定、拉出了监督清单、划出了监督边界、丰富了监督形式。那些不接受监督或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的个人或组织,都会受到追究。
《条例》有效解决了旧条例监督主体比较分散、监督责任不够清晰、监督制度操作性和实效性不强的问题,有利于释放管党治党的制度优势,有利于构建协调配套、系统集成、形成合力的监督网络体系,有利于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条例》体现刚性约束
让铁规发力生威必须强化执行
利器的威力在于运用,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好的制度不执行,就是形同虚设,执行不到位就是一纸空文。
要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就要坚持法规制度面前一律平等、执行法规制度没有例外,不留“暗门”、不开“天窗”,绝不允许因“迫不得已”讲理由、因“劳苦功高”讲保护、因“治病救人”讲特殊,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
一要拓宽问题发现渠道,构建广东省的党内监督大格局。党的十八大以来,广东在激发党内监督制度内生力量方面,探索积累了不少成功经验,其中一条主要的经验就是积极采取措施拓宽发现问题的渠道。
如在加强对一把手监督这个难点方面,坚持每年在省、市、县三级组织开展下一级党委和同级党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向纪委全会述责述廉述德活动,推行地级以上市和省直部门党政主要领导向省委书面述廉制度。
在落实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方面,开展对“裸官”的全面清理,定期组织对个人报告事项汇总分析,发挥好报告制度的廉洁监督作用。
在破解“八小时以外”监督难题方面,围绕党员领导干部的生活圈、社交圈和休闲圈,列明12项重点监督清单,努力实现党内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
在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方面,坚持以公开促监督,大力推进阳光党务、阳光政务、阳光厂务、阳光村务等,让阳光晒出问题,让阳光预防腐败。
同时,充分发挥巡视监督利剑作用,探索建立常规巡视、专项巡视和系统巡察“三驾马车”齐头并进的巡视监督工作格局。目前,广东正在推行市县党委巡察等做法,拓宽发现问题渠道,完善失责发现机制,着力构建党内监督大格局。
二要依规梳理监督清单,践行各级党组织的主体责任。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充分体现了中央领导同志率先垂范的责任担当。
《条例》突破性地规定了中央政治局委员自我监督的内容,以严格要求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不得违规任职、兼职取酬为切入点,开出明确具体的监督清单,这对推动各级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必将产生巨大的示范效应。
日前,广东专门出台了《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决定》,从教育、作风、反腐、责任等9个方面列出了包括发挥党内监督各主体作用的34条措施清单。同时,我们还充分利用科技手段,正试点运行党风廉政主体责任的评估系统指标体系,着力构建“责任明确、过程留痕、动态监督、预警体系、同步督办”的信息化监督体系,解决少数领导干部“不会抓、不想抓、不敢抓”的问题,促进“两个责任”的深度融合。
三要充分利用检查手段,及时查找纠正执行中的问题。要对《条例》贯彻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督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重点了解党内监督中问题和线索办理、整改落实、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看问题和线索有没有如实记录、集中管理,有没有建立清单台账、分类处置,有没有及时核实并交相应部门处理,有没有制定整改方案,对发现的问题有没有做到条条整改、件件着落,是否存在打击报复监督者的情况,有没有保障监督对象的合法权益。党委(党组)要组织自行检查、上级对下级的检查,纪委也要开展专项检查、交叉检查,有关检查情况向上级报告。
四要严格执纪严肃问责,真正将党内监督落到实处。执纪问责是监督的坚强后盾,没有执纪问责和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监督必将软弱无力。坚持利剑高悬、铁面执纪,把纪律挺在前面,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动辄则咎,及时咬耳扯袖。
用好问责利器,层层传导压力,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要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规定,既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又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加大对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发挥警示作用,释放违纪必究、执纪必严的信号,形成有力震慑。实现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与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规定的有机统一,实现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强化党内监督任务依然艰巨繁重。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有清醒认识,全面履职尽责,坚决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切实得到贯彻执行,就是对党的事业最大的贡献;坚决清除党内腐败分子,坚决维护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就是对党最大的责任;坚决同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作斗争,捍卫人民的根本利益,就是对人民最好的交代,忠诚干净担当,为全面从严治党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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