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党新内涵|谢迪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四个明确”

南方+ 2016-12-15 08:07

党内监督是一项复杂系统的工程,对于一个拥有8800多万党员、掌握着重要权力和资源的执政党来说,将加强党内监督真正落到实处,产生实际效果,必须建立健全一套完整科学的党内监督制度体系与运行机制。

文|谢迪斌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问题。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依次展开和逐步落实的重要一环,在党的自身建设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的科学理解、准确把握与有效运用,标志着中国共产党自身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历史起点。加强党内监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在要求和外在保证,也是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前提。

全会公报指出:监督是权力正确运行的根本保证,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举措。必须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党内不允许有不受制约的权力,也不允许有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

在这一指导思想下,全会聚焦党内监督问题,研究党内监督的基本理念思路和实施路径,提出了一系列符合政党发展一般规律和共产党自身建设特殊要求的制度和措施,为加强党内监督确立了明确方向和具体保证。

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将全面从严治党的理念制度化、规范和程序化的重要举措和根本保证。这一指导思想在《条例》的总则中开宗明义地明确下来:“为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指导思想,《条例》从四个方面的提出了具体规定和明确要求。

明确了加强党内监督的理论基础与规范依据

加强党内监督首先必须在思想理论上确立坚实的基础,如果没有理论的先导,就没有思想上的自觉,加强党内监督就不会变成每个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内在动力,而仅仅是被动的外在的约束。只有确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才会推进主动的党内监督。

《条例》强调了党内监督的理论基础:“党内监督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加强党内监督的理论基础确立之后,还必须对加强党内监督的制度规范依据进行具体的界定。只有界定了党内监督的制度规范依据之后,加强党内监督才会有一套标准和尺度,并在这个标准和尺度下,设计加强党内监督的实施方案和推进行动。

《条例》反复强调,党内监督的最基本依据同时也是党内监督的重要内容就是党章党规与宪法法律。这是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在中共自身建设史上是前所未有的。正如《条例》所指出:“尊崇党章,依规治党,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

明确了加强党内监督的任务和目标

加强党内监督必须聚焦问题,明确目标。只有这样,加强党内监督才会有清晰的问题导向与强烈的问题意识,才会体现任务的艰巨性与长期性。一个时期以来,党内监督出现宽松软的现象,一个根本的原因,就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针对性不强,导向性不够,缺乏具体的目标与任务。

针对这一问题,全会进行深入的研究,并在总结加强党内监督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目标与任务进行具体界定。全会强调,在今后一个时期内,加强党内监督的目标是: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

《条例》规定:“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为了达到加强党内监督的目标,在当下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完成几项重要的任务,只有完成这几项重要的任务,才能保证加强党内监督的目标的实现。

《条例》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内监督主要任务提出了具体要求:“党内监督的任务是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

《条例》对党内监督任务的明确要求,就为党内监督的实际行动找准了着力点。

明确了加强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与重点对象

加强党内监督首先面对的问题是监督什么,哪些方面必须纳入加强监督的范围,必须对监督内容的内涵本质与外延边界有清晰的划分,否则,就会将加强党内监督置于一种宽泛和抽象的状态下,也就不能够很好地抓住并解决加强党内监督的主要矛盾。

全会通过党的自身建设历史经验的总结,特别是对当前加强党内监督突出问题的把握,明确提出在当下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为党内监督的客体对象和执行标准提供了具体的、可操作行动方案。

《条例》共列举了八项监督内容,涵盖了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政治理想、党纪法规、工作准则、生活作风等各个重要方面,反映了当前全面从严治党的客观要求。监督的内容必须落实在监督对象身上,党章党纪和宪法法律的遵守、民主集中制的坚持和中央权威的维护,都必须由广大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来完成。

因此,全会将加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放在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上。《条例》特别强调:“党内监督必须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监督其政治立场、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执行党的决议,公道正派选人用人,责任担当、廉洁自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

明确了加强党内监督的组织保证与运作机制

党内监督是一项复杂系统的工程,对于一个拥有8800多万党员、掌握着重要权力和资源的执政党来说,将加强党内监督真正落到实处,产生实际效果,必须建立健全一套完整科学的党内监督制度体系与运行机制。只有这样才能顺应新形势加强党内监督的内在规律,有针对性地发现和解决问题。

加强党内监督还是要靠制度。邓小平早就指出,还是要靠法治,搞法治靠得住些。正是在加强党内监督的历史经验总的基础上,全会对加强党内监督的制度安排和机制设计,提出了以下明确要求:

第一,加强党内监督必须在党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展开和推进,各级党委是责任主体,党委书记是加强党内监督的第一责任人。《条例》强调:“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听取中央政治局工作报告,监督中央政治局工作,部署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任务。”

第二,各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是加强党内监督的实施机构,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要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机制。《条例》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加强党内监督与加强其他监督有机结合起来,重点与人大监督、政协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及其社会舆论监督有机结合,相互补充。多种监督渠道的协同推进,多元监督网络的全方位覆盖,是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保障。《条例》要求:“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本文为理论粤军项目“如何认识和把握”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阶段性成果)

【来源】南方杂志 作者系广东外语外贸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教授

【原标题】《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对从严治党提出了具体规定和明确要求

欢迎转载,需经授权

编辑 方向
点击展开全文
继续阅读
评论
提交
最新评论

    创造更多价值

    立即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