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好党内监督的专责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系列解读之七

廉洁高明 2016-12-07 00:01

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廉洁高明即日起将陆续刊发中国纪检监察报系列解读文章,系统阐释《条例》的精髓和要义。

履行好党内监督的专责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系列解读之七

“各部门机关纪委在执纪审查中,给予党纪处分122人,其中轻处分92人,占处分总人数的75.4%,重处分30人,占24.6%。”

这是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机关纪委日前交出的今年前三季度执纪审查工作“成绩单”。

党章赋予纪委的职责,归结起来就是监督执纪问责。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纪律检查机关按照中央要求,切实履行监督责任,聚焦主责主业,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探索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强化责任追究,取得了很多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精神、新要求以及取得的新经验,总结提炼转化为制度成果。《条例》在第四章以专章形式规定了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内监督中的地位作用、职责任务和工作制度,围绕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派驻监督、受理检举控告、严把“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开展约谈函询、规范执纪审查、加大通报曝光、强化自身建设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为纪委履行监督职责提供了重要遵循。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这是在全面从严治党条件下,对纪委职责的高度凝练和准确定位。

值得注意的是,2003年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

从“专门机关”到“专责机关”,一字之差,反映了实践的发展和认识的深化。这个“责”,就是履行监督职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体现的是权力与责任相统一,凸显的是政治责任和使命担当。履行好这个“专责”,各级纪委才能真正成为党章党纪的维护者、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捍卫者、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推进者。

监督是纪委的首要职责。《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了纪委在党内监督中承担的3项具体任务。首先,明确了纪委的监督对象,即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共4类,既包括领导机关,也包括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同时,把党章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关于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的要求具体化,并提出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领导的具体举措。比如,要求下级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等等。

《条例》把纪律检查机关的专责监督任务予以明确和细化,除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之外,还把‘两个为主’和‘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列入其中,体现了专责监督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为纪检机关履职尽责提供了制度保障。

——河北省衡水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郑丽荣

总结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理念新实践,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条文,是《条例》的一大亮点。在第四章的内容中,也体现了对纪律检查机关把握运用“四种形态”的有关要求。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

这对纪律检查机关用好第一种形态即“红红脸、出出汗”提出了具体指南。

打铁还需自身硬。既然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干的就是“打铁”的活,纪委自身更要过硬。《条例》第三十四条专门就“加强对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作出规定,要求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是把‘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理念贯穿监督执纪问责全过程的具体体现,有利于纪检机关防止‘灯下黑’,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队伍。

——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过勇

问责是监督执纪的重要保证,没有问责,监督执纪就难以落实到位。“纪委在履行自身监督职责的同时,还要拿起问责这个利器,对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导致党内监督弱化,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问责。”过勇说。

来源 | 中国纪检监察报

(文中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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