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问答:如何建立健全党内监督体系?

南粤清风 2016-12-09 20:16

强化党内监督是全党的共同任务,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全党动手一起抓,任何党组织和党员都不能置身事外。

《条例》第九条规定:“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

只有构建起各负其责、密切协调的党内监督体系,才能形成监督合力,增强监督实效,真正发挥党内监督的职能作用。

《条例(试行)》规定了各级党委、党委委员、纪委、纪委委员、党员和党代表等6类主体的监督职责,初步勾勒了党内监督体系框架。

但从党的十八大以来巡视、执纪审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被查处违纪违法干部的忏悔录看,党内监督体系还存在一些漏洞,主要是不同主体在党内监督中的地位、作用和职责不明晰,监督主体之间信息不畅、协调不顺;对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强调不够,党组织日常管理监督缺位;没有明确党委办公厅、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等工作部门的监督责任,也缺乏相应制度安排;对党员的监督权利保障不够,民主监督流于形式。

解决上述问题,不能零敲碎打、搞碎片化修补,必须统筹考虑、强化整体设计,形成协调配套、系统集成的党内监督体系。

完善党内监督体系,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着眼坚持党的领导,聚焦全面从严治党,体现有权必有责、权责要对等、有领导权力就要负监督责任,体现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每个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既有开展监督的权利又有接受监督的义务。

一是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

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

中央委员会成员、中央政治局委员要加强对所辖地区和部门,以及直接分管部门、地方、领域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在主动开展监督和自觉接受监督上率先垂范、以上率下。

二是坚持党委(党组)全面监督

党委(党组)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

党委(党组)要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并加强对同级纪委和所辖范围内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

四是坚持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

党的工作部门是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在不同领域的载体和抓手,党委办公厅、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等工作部门都承担着相应的党内监督职责。

要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既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内部监督,又强化对本系统的日常监督。

五是坚持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

要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六是坚持党员民主监督

党员是党内生活的主体,要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行使党员权利,认真履行监督义务,对错误言行敢于较真、敢于斗争,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

完善党内监督体系,还要坚持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

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各级党组织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履行监督职能,重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

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资料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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