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党新内涵|周望:党内监督的基本原则要义

南方+ 2016-12-15 08:29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着眼于解决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确立了党内监督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为新形势下强化党内监督提供了根本遵循。

文|周望 

党内监督是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着眼于解决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确立了党内监督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为新形势下强化党内监督提供了根本遵循。这些原则主要包括:监督依据上的尊崇党章、依规治党原则,监督对象上全面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监督方式上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即组织监督与民主监督相结合,监督主体上党内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监督保障上的权利保障原则。

依规治党原则

依规治党就是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一,党内监督必须尊崇党章,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党章是党的总章程,规定了党的重要制度和体制机制,是全党必须共同遵守的根本行为规范。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党内监督的根本依据。党章规定:“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条例》是党内监督的根本遵循,明确规定党内监督必须依规依纪进行,“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必须依纪依法进行。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严格依纪依法按程序对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第二,坚持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相结合。一方面,要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决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另一方面,要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条例》规定,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全面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

党内监督既要面向全体党员,实现全面监督,不允许有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又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少数”。

全面监督是党规党纪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党章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强调:“党内不允许有不受制约的权力,也不允许有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条例》明确:“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实例之一如,中央纪委已实现对139家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全覆盖,使党内监督不留死角、没有空白。

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信任不能代替监督。领导干部责任越重大、岗位越重要,就越要加强监督。这是由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执掌重要权力的特殊地位所决定的,也是由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发挥示范作用的特殊职责所要求的。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领导干部不论职务多高、资历多深、贡献多大,都要严格按法规制度办事,坚持法规制度面前人人平等、遵守法规制度没有特权、执行法规制度没有例外。越是领导干部,越是主要领导干部,越要自觉增强法规制度意识,以身作则,以上率下。

组织监督与民主监督相结合

组织监督体现的是以权力制约权力,关键是落实“两个责任”,避免主体责任不清、监督责任不力。其一,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管”和“治”都包含监督。党委监督是全方位的监督,党委要任命干部,更要监督干部。党内监督是全党的任务,第一位的是党委监督,不能一谈到监督就只想到纪委或推给纪委。其二,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为了解决纪委监督同级党委的难题,《条例》规定:“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执纪审查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

民主监督体现的是以权利制约权力,关键是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党员民主监督是党内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章规定,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准则》强调,党内监督必须执行党章党规确定的民主原则和程序,任何党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压制党内民主、破坏党内民主。营造党内民主监督环境,畅通党内民主监督渠道。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增强监督意识,既履行监督责任,又接受各方面监督。《条例》则对党员民主监督做了专门规定。

组织监督与民主监督相结合,实质就是民主集中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强化党内监督的核心。当前,党内集中不够和民主不够的问题同时存在。强化党内监督,必须坚持、完善、落实民主集中制,把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有机结合起来,把上级对下级、同级之间以及下级对上级的监督充分调动起来,确保党内监督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党内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

党内监督与群众监督是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的关系。强化党内监督是为了保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强化群众监督是为了保证权力来自人民、服务人民。要把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形成监督合力。

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党内监督失效,其他监督必然失灵。因此必须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和监督体系顶层设计。

《条例》提出:“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同时,我们党的执政是全面执政,从立法、执法到司法,从中央部委到地方、基层,都在党的统一领导之下。我国公务员队伍中党员比例超过80%,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党员比例超过95%。因此,监督国家公务员正确用权、廉洁用权是党内监督的题中应有之义。

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群众监督是人民民主的内在要求。毛泽东同志指出:“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全面从严治党必须依靠人民,要织密群众监督之网,开启全天候探照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表现都要交给群众评判。

当前,网络监督已成为群众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习近平总书记要求,让互联网成为发扬人民民主、接受人民监督的新渠道。他说,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一个重要手段就是发挥舆论监督包括互联网监督作用。对网上那些出于善意的批评,对互联网监督,不论是对党和政府工作提的还是对领导干部个人提的,不论是和风细雨的还是忠言逆耳的,我们不仅要欢迎,而且要认真研究和吸取。

权利保障原则

《条例》规定,党组织应当保障党员监督权,鼓励和支持党员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一,监督权是党员的一项基本权利,不受任何组织和党员的剥夺。党章规定了包括监督权在内的党员基本权利,并规定,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基本权利。根据《条例》,监督既是党员的权利,也是党员的义务。

党员应当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履行下列监督义务: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领导干部活动,勇于触及矛盾问题、指出缺点错误,对错误言行敢于较真、敢于斗争;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坚决反对一切派别活动和小集团活动,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

第二,监督权的实现以知情权为基础,党务公开是保障监督权的必然要求。党章要求:“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准则》要求:“推进党务公开,发展和用好党务公开新形式,使党员更好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条例》规定:“党组织应当保障党员知情权。”

第三,党员的监督不受打击报复。党章严格禁止党内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准则》规定,要严肃处理对举报者的歧视、刁难、压制行为特别是打击报复行为。《条例》也规定,对干扰妨碍监督、打击报复监督者的,依纪严肃处理。

当然,党员也不得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同时,应当保障监督对象的申辩权、申诉权等相关权利。监督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规定提出申诉。

【来源】南方杂志 作者系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副教授,华东师范大学立法与法治战略研究中心研究员

【原标题】党内监督的基本原则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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