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党新内涵|谢迪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四个明确”
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全面总结、提炼和升华了党内监督的历史经验和教训,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的理论和实践,对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方式等重要问题作出规定,使党内监督体系更趋完善。
文|赵周贤
全面从严治党,必须有坚强的制度作保证,最根本的是全方位扎紧制度笼子,更多用制度治党、管权、治吏。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强化党内监督方面积极探索,逐渐构建起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笼子,使党内监督体系不断健全。
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2003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基础上,全面总结、提炼和升华了党内监督的历史经验和教训,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的理论和实践,对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方式等重要问题作出规定,使党内监督体系更趋完善,为新形势下强化党内监督提供了根本遵循,是党内制度建设取得的重要标志性成果,对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内生活,推动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条例》是总结、提炼和升华十八大以来加强党内监督的理论和实践最新制度成果
《条例》区别于以往的党内制度法规的突出特点,就是着眼解决当前党内监督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继承和创新的有机统一。《条例》既继承了党在长期监督实践中形成的制度规定,又全面总结了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着力解决管党治党特别是党内监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内监督,采取了有力措施,着力构建全面从严治党的体制机制,层层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着力解决党内存在的突出问题,党内政治生活呈现许多新气象。
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一些地方和部门党的领导弱化、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一些党员、干部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一些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不严格执行党章,漠视政治纪律、无视组织原则。这些问题没有彻底解决,甚至还再继续冒出来,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制度的笼子没有扎紧。
要更加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防范新问题滋生蔓延、防范已经解决的问题反弹复发,必须从根本上解决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管党治党宽松软等问题,把强化党内监督作为党的建设重要基础性工程,使监督的制度优势充分释放出来。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六中全会的《说明》中指出:“形势发展需要我们对条例进行修订,围绕责任设计制度、围绕制度构建体系,强化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监督,做到责任清晰、主体明确,制度管用、行之有效。”
新颁布的《条例》具有鲜明特点:一是把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推进作风建设和落实八项规定精神纳入党内监督主要内容。《条例》明确规定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情况”进行监督,这是贯穿《条例》的一条主线。
二是突出强调坚持党对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要求。《条例》指出,党内监督的内容包括“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并提出明确要求。
三是强调“党内监督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依纪依规进行”。《条例》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主集中制的重要思想,将“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 ‘四个服从’ 原则纳入党内监督内容”。
四是突出机制建设,把十八大以来从严监督管理干部的经验做法转化为长效机制。《条例》明确把“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纳入党内监督的重要内容;完善从严管理干部的制度体系,明确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重点内容;巩固扩大十八大以来持续开展的专项整治成果,强调“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并对严格日常监督管理机制作出新的更严格的规定。
五是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条例》总结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经验,进一步明确了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具体任务;充分吸纳巡视工作的做法和经验,进一步强调“巡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进一步明确了巡视的对象、范围、内容、组织领导等。这些特点也是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以八项规定为新起点,着力管党治党、管权治吏的一系列加强党内监督的规定向更高水平的制度监督成果转化的重要标志,是建立完善权力监督制约体系的最新成就。
《条例》实现了从党章到准则到条例的监督条规全覆盖
从党规的位阶体系看,党内监督是通过从党章、准则、条例、规定等由高到低不同层次党规党纪对监督对象行为要求的全面覆盖。《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明确规定了党内法规效力等级,提出党章在党内法规中具有最高效力,其他任何党内法规都不得同党章相抵触,并明确了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建设,提出妥善处理党章与其他党内法规、基本法规与实施细则、综合性法规与单项法规、实体性法规与程序性法规、中央法规制度与地方或部门法规制度之间的关系的立法原则,为构建完善的党内法规体制提供了重要依据。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先后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规党纪,六中全会通过的《准则》《条例》,与十八大修订的党章及其他新近颁布的制度规定一起构成了党内监督的完整体系。
党章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是党章的要求,全体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格遵守。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监督是权力正确运行的根本保证,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举措。必须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党内不允许有不受制约的权力,也不允许有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准则》还就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营造党内民主监督环境、党内监督必须突出重点等作了详细规定,为依托党内政治生活推进党内监督创造了必要条件。
《条例》强调:“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
这样从党章到《准则》到《条例》,实现了对党内监督要求的贯通,为构建党内监督体系明确了努力方向、规定了完整要素,为构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党内监督制度体系提供了理论指导和实践遵循。
《条例》实现了从党组织、领导干部到普通党员的监督对象的全覆盖
党内监督只有覆盖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特别是党的高级领导干部,才能真正实现监督的全覆盖。这是确保党内监督全面有效的基础,法规体系上的全面贯通,最终要靠监督对象的全面来保证。
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党章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要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上下级组织之间要相互监督,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党的基层组织要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这个规定使我们党建立形成了党内全员监督的基本框架,也为此后的每一部党章强调党内监督奠定了坚实基础。
在党内监督的实践中,从被监督的个体来看,存在的突出矛盾有两个:一是党员领导干部受监督难,一些领导干部要么是“好干部”,要么沦为“阶下囚”,这说明对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的党内监督,实际上存在盲区。
二是监督制约因素多,普通党员监督难。《条例》继承了以往党章对党内监督的基本要求,着重对党的各级组织、领导干部、普通党员的监督与被监督问题作了明确规范,并特别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作了突出强调,对推动党内监督全员覆盖具有重要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会上的《说明》中指出:“准则稿、条例稿都强调以高级干部为重点,主要考虑是加强党的建设必须抓好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而抓好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的组成人员是关键。把这部分人抓好了,能够在全党作出表率,很多事情就好办了。”
《条例》明确强调,“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并从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坚持党内谈话制度、执行干部考察考核制度、坚持述责述廉制度、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等,督促和指导党的领导干部在接受党内监督上作出表率。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普通党员的4项监督义务,为普通党员实施监督提供了党规依据。这些规定对于发挥党员监督的主体作用,抓住“关键少数”,推进党内事务公开透明,形成全员监督氛围,让党的各项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必将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条例》实现了从权力、责任到担当的监督重心全覆盖
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是党内监督的重心,我们党建党初期就关注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问题。党的一大《党纲》规定,党员“一定要受地方执行委员会的严格监督”。党的二大对党内监察问题进行了初步探索。党的五大首次增设了监察委员会,提出“党的代表大会及省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使党的监察委员会成为监督党的权力运行的重要机构。此后尽管对权力的党内监督经历了曲折和变化,但以党的监察委员会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作为监督权力重要机构的传统和做法始终没有丢。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严格规范权力行使,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也提出,要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党内监督,提高依纪依法惩治腐败的能力。习近平总书记在六中全会上的《说明》中指出:“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党内政治生活和党内监督存在的薄弱环节,着力围绕理论、思想、制度构建体系,围绕权力、责任、担当设计制度,推动解决党内政治生活庸俗化、随意化、平淡化和党内监督制度不健全、覆盖不到位、责任不明晰、执行不力等问题。”
《条例》强调,“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从领导干部自我约束、上级组织监督、领导班子成员监督、运用巡视制度监督等具体举措,对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进行监控,形成权力监督的立体化网络化全覆盖。
【来源】南方杂志 作者系国防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原标题】党内监督制度建设的标志性新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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