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再出计划生育新政:奖励标准提高,生二孩不用审批

南方+ 记者 2017-01-17 10:31

作为计划生育政策调整的重要一环,一年前开始施行的“全面二孩”政策只是开端。这一年来,贯彻中央和省的相关精神和规定,惠州出台并执行了一系列计划生育相关政策。

近日,《惠州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励实施办法》《惠州市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贴办法》《惠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相继印发,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妇每人每月奖励200元,符合条件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夫妇每人每月津贴50元,符合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奖励100元。

生育二孩不用审批了

在“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前,对生育二孩实行的是审批制度,只有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才能批准生育。

2016年11月1日起,《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的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根据《办法》规定,凡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广东省户籍的夫妻以及在广东常住半年以上的外省户籍夫妻,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制度,生二孩无需再审批,实行生育登记制度,并在登记流程、提供材料和办理时限等方面也更加优化便民。

《办法》规定的生育登记属于法定的行政登记,类似于户口登记,是公民的法定义务,并据此享受相关公共服务。

《办法》特别指出,生育登记制度还适用于以下人群:再婚夫妻,在再婚前双方均未生育子女,拟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拟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

不再奖励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过去,根据2014年初印发的《惠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财政局关于惠州市居民落实计划生育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方法》),对于夫妻一方为惠州市居民户口的,自愿采取宫内节育器或输卵(精)管结扎等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将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上环一次奖励300元,结扎一次奖励600元。这一举措的目的是引导和鼓励育龄夫妻自觉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根据2016年9月29日公布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因而对惠州市居民落实计划生育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不宜再实施奖励,自今年1月1日起,《奖励方法》正式废止。

这就意味着,今后育龄夫妻可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同时不再享受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奖励。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标准调整

近日,《惠州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励实施办法》《惠州市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贴办法》《惠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相继印发,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妇每人每月奖励200元,符合条件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夫妇每人每月津贴50元,符合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奖励100元。

这是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惠州市规范性文件的相关管理规定作出的修订。

具体而言,对于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生育(含收养、抱养,下同)一个子女且夫妻一方已结扎,以及纯生两个女孩且夫妻一方已结扎的惠州市户籍农村居民,同时满足男性22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女性20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的发放奖励金,奖励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月40元提高至200元。

此外,对于在2016年1月1日前,男性年满22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女性年满20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且女方已使用宫内节育器或退出育龄期、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农村居民,政府津贴由每人每月20元提升至每人每月50元。

此次未作出调整的是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从2016年1月1日起,对于惠州市户籍城镇居民,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由政府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放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以上奖励金均不计入奖励对象的家庭收入中,不影响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来源】南方日报

【见习记者】廖钰娴  

【记者】王彪

编辑 谢志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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