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可不签合同不购社保? 员工投诉公司获赔偿
记者19日从香洲区司法局获悉,员工入职某公司,公司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却单方持有两份合同,为此,双方就劳动合同是否该给员工而产生纠纷,员工找到香洲区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经了解,李某于2016年3月10日入职珠海市某服务有限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至10月5日,公司一直未给李某书面的劳动合同。李某担心自己的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证,向公司提出给予自己一份劳动合同的请求。公司不同意李某的请求,认为劳动合同应由公司持有,并以劳动合同关系到公司的权益为由,拒绝了李某的要求。李某与公司多次协商,公司始终不提供劳动合同。由于公司还存在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发放工资和加班费的情况,为了保护自己应有的权益,李某于12月10日找到调委会要求调解。
李某向调委会的工作人员说明情况后,工作人员联系了相关公司,并为双方做了调解。据介绍,在现实中合同持有权争议案件时有发生,不少用工单位存在尽管与劳动者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却不给员工而由公司单方持有的情况。
根据此种情况,工作人员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详细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在工作人员依法引导下,最终,公司同意按照法律的规定给李某一份劳动合同,该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来源】珠海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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