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06 09:33
入职工作三年后,廖某合同到期却没跟公司续签,直到6个多月后双方才继续签署了另一岗位的合约。在离开公司时,廖某要求未签合同期间支付双倍工资,随后申请了劳动仲裁。日前,劳动仲裁、法院均支持了双倍工资。
员工:要求补发双倍工资
廖某于2011年2月26日入职某天然气珠海公司,任加油员,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期限为2011年2月26日至2014年2月25日。2014年9月1日,某天然气珠海公司、廖某双方签订第二份劳动合同书,工作岗位为收银员,期限为2 0 1 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两份劳动合同书均约定劳动报酬为1250元,廖某的工作时间采取标准工时工作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天然气珠海公司安排廖某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及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应依法支付加班费。
合同未满,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廖某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补发未签合同时期的双倍工资和加班工资。
就双方之劳动争议纠纷,珠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天然气珠海公司支付2014年3月26日至2014年8月31日期间未续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共13068.63元;某天然气珠海公司支付廖某2011年2月26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共34606.43元,法定工作时间加班工资共9049.79元。廖某确认不再主张2014年11月以后(含11月)的加班工资。
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决
随后公司就判决起诉至法庭,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上述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仍持续劳动关系的,某天然气珠海公司应当在2014年2月26日至2014年3月25日期间与廖某签订劳动合同,某天然气珠海公司超过上述期间未续订劳动合同,应当向廖某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某天然气珠海公司不服、判决,再次上诉,要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二审法院表示,双方二审争议焦点为某天然气珠海公司须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的期间问题。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故某天然气珠海公司最迟应于2014年3月26日与廖某签订劳动合同,对此双方于庭审亦均表示认可,予以确认。因此,某天然气珠海公司须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的期间为2014年3月26日至2014年8月31日。
二审维持了原判决,驳回了上诉。(南方都市报 朱鹏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