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刘冠南 2016-09-21 05:25
2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州花都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局长许时方职务犯罪一案作出宣判。法院审理认为,许时方构成单位受贿罪、收受101万余元发给了所在单位的在编干部职工,同时在退休后个人受贿5万元。一审判决许时方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党组会上讨论决定收贿款百万
被告人许时方在退休4年后被查处逮捕。起诉书指控2005年至2009年7月,花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另案处理)利用法律法规赋予的检验检疫职权,在为广东诚通报检代理有限公司办理检验检疫业务过程中,先后多次收受该公司李某明、梁某莉(均另案起诉)贿送的现金、购物卡共计101.75万元。许时方时任该局局长、党组书记,主持该局党组扩大会议讨论决定收受诚通公司的贿赂款,并安排办公室主任周某森(另案处理)负责具体实施。
2005年至2007年,许时方利用职务便利,个人多次收受诚通公司李某明贿送现金6000元。2010年,许时方退休后,收受李某明贿送的5万元。公诉机关认为,应以单位受贿罪、受贿罪对其追究刑责。
2015年11月19日,被告人许时方以取保候审状态出现在法庭。他说自己身体状况不好,并辩称指控的单位受贿101.75万元属于企业之间的经济行为,自己也没有在退休后收受对方5万元贿款。
判决: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昨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宣判。该院审理认为,花都花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被告人许时方身为花都检疫局直接负责任的人员,其行为构成单位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许时方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不是自首,但许时方能主动交代且退缴3.5万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许时方的犯罪性质、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刑法》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许时方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许时方没有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律师: 单位受贿的量刑与受贿罪不同
记者就此案的判决结果咨询了多位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陈琦律师表示,表面上看,本案单位受贿金额高达百万元,而被告人被宣告缓刑,似乎判决较轻,而实际上,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我国刑法对于单位受贿罪与受贿罪的量刑标准不同,单位受贿罪本身只规定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档量刑幅度,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司法精神,法院在考虑许时方配合办案部门调查如实交代的从轻处罚情节后,以单位受贿罪判处许时方一年有期徒刑,并且最终宣告缓刑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