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灶原镇委书记受贿150万获刑,案发前曾迫于反腐压力退赃

南方+ 记者 门君诚  2016-09-07 10:10

去年4月落马的丹灶原镇委书记杨景刚,日前有了最新消息——记者从法院公开的判决文书获悉,杨景刚任南海区罗村街道办事处主任期间,收受黎某等四人共计人民币90万元、港币60万元及金条2根。禅城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

收取私人老板约150万财物

根据法院判决书,杨景刚的受贿行为主要发生在2009年至2011年,担任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道办事处主任期间。经审理查明,在此期间,杨景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黎某、林某、黄某甲、叶某(均另案处理)谋取利益提供帮助,收受共计人民币90万元、港币60万元及价值人民币78000元的金条2根。

杨景刚自2011年3月调任丹灶镇,随后担任丹灶镇委书记,2013年7月被任命为南海区副处级干部。判决书称,因全国反腐形势严峻及相关涉案人员案发,杨景刚陆续向部分行贿人退回受贿款。佛山市纪委于2015年4月14日对杨景刚受贿案立案调查,4月24日将该线索移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杨景刚在接受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其收取黎某港币30万元、收取叶某人民币30万元等纪委未掌握的线索。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4月28日对杨景刚立案侦查。2015年11月11日,杨景刚妻子李某代其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退赃人民币50万元。

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

杨景刚受贿一案今年5月开庭审理。杨景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提出其系在主动找区委书记交代问题的途中被带走,属于自首,且有立功表现,积极退赃,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处罚。

禅城区法院审理认为,杨景刚归案后虽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线索,但因该线索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线索和事实属于同种罪行,故依法不能构成自首,但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今年7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景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与杨景刚同时落马的原罗村街道党工委副书记颜某甲、原罗村街道财政所所长、财政局副局长刘某目前还没有最新消息。

杨景刚受贿四项事实

●2009年至2011年期间,为私人老板黎某在南海区罗村商会大厦工程和罗村污水处理厂二期配套管网工程的工程款结算上提供帮助,收受黎某共计港币30万元。

●2009年至2010年期间,为广东兴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林某在南海区罗村机场路改造工程的工程款结算上提供帮助,收受林某港币30万元、人民币40万元。

●2010年左右,加快审批和推进佛山市粤晟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承包的罗村塱沙社区“三旧改造”项目,收受该公司董事黄某甲所送的价值人民币78000元的金条2根、人民币20万元。

●2011年,杨景刚以及时任罗村街道财政所所长、财政局副局长刘某,帮助刘某的同学叶某先后完成原湛江市商业银行佛山分行、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揽储任务。之后,杨某刚收受叶某现金人民币30万元。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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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李啸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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