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移动原总经理李欣泽受贿过千万,一审获刑13年

羊城晚报 记者 董柳  2016-09-04 19:09

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原总经理李欣泽受贿人民币1055万余元、行贿人民币377万余元,近日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3年,被告人李欣泽在担任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移动公司”)市场经营部总经理、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移动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共计现金人民币340万元,低价购买商铺8间,差价款为715.616万元。合计折合人民币1055.616万元。

为了能得到时任广东移动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徐龙的关照和提拔,李欣泽介绍徐龙及其妻子王健英以204.464万元的低价向广州钜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辉购买其中三间商铺(共价值582.25万元),贿送商铺差价款377.786万元。之后,李欣泽安排他人以市价购买该三间商铺,帮助徐龙和王健英套现获利人民币306.7万元。法院指出,差价377.786万元应认定为李欣泽行贿的数额。

李欣泽在投案自首时,如实供述了上述受贿赃款赃物的流向,包括行贿给徐龙三间商铺的事实。因此,法院依法认定李欣泽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同时李欣泽退清全部赃款,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欣泽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李欣泽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且情节特别严重。李欣泽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李欣泽犯罪以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揭发他人犯罪,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犯罪后能退清全部赃款,依法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欣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200万元;侦查机关扣押被告人李欣泽的赃款1055.616万元,依法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编辑 邓红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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