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李书龙 金祖臻 泠汐 2016-09-13 07:15
核心技术人员私挟技术资料另组企业,离职员工抱团加入,将原企业的技术机密投入于新企业的产品生产。最近,经受商业秘密侵权事件的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赐材料”),向离职员工和相关企业提请诉讼,索赔1.5亿元。
近年来,省内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呈频发之势,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的一大隐患。而相关案例显示,在商业秘密侵权事件的维权方面,亦存在取证难、维权成本高等突出问题。专业人士指出,解决维权难的问题,需要在司法体系内建立灵活高效的维权机制,并加快市场诚信体系的建设步伐。
技术核心私下另组企业
天赐材料推出其主打产品“卡波”已有近10年时间,这是一种用于化妆品生产的高科技树脂材料,由天赐材料自主研发生产。
2014年,天赐材料发现,市场上出现一款与“卡波”十分相似的新产品,“从外观和工艺上看起来都非常类似,当时就怀疑可能有企业复制了'卡波'的生产技术。”天赐材料董秘禤达燕说。
天赐材料此后经过大量调查取证发现,该企业主导“卡波”产品研发的负责人华某,在2012年便开始偷偷转移技术资料,并以技术入股的方式在外地参与成立了一家新企业。此后,华某陆续拉拢数位曾在天赐材料工作、并参与“卡波”产品设计和销售的离职员工,引导其参与新企业的产品生产和市场推广。
天赐材料离职员工顾越(化名)便在当时进入了华某参与成立的新企业,他负责新产品的设计工作,并从新企业意外得到天赐材料“卡波”产品的原版设计图纸。“当时也曾担心这样是否会构成商业秘密侵权,但新企业的高层说,要对天赐材料的图纸做些修改,不要做得完全一样就行。”顾越说。
2013年11月,华某也从天赐材料离职,数个月后,由其主导生产的与“卡波”类似的新产品正式面世,其与天赐材料形成直接竞争,并在市场上持续销售约1年半之久。
禤达燕说,“卡波”产品研发、设计、生产中相关的技术信息均属于商业秘密,而天赐材料的员工入职时都签订过商业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其中明确说明员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仍须履行保密义务,以及离职后仍有两年的竞业限制期。
在取得大量调查证据之后,天赐材料向警方正式报案。2015年,公安机关将天赐材料“卡波”产品的技术资料,及华某在新企业主导生产的产品资料,提供给广东省知识产权研究与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进行相关鉴定。结果显示,两种产品的相关工艺、生产设备等实质性相似。
今年3月,检察机关对华某及相关人员提起刑事诉讼。目前,华某已被警方执行逮捕并羁押,而顾越也已主动投案。同时,天赐材料针对商业秘密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向华某及相关人员和企业提起民事诉讼,索赔1.5亿元。
禤达燕说,天赐材料当初设计“卡波”产品耗时两年,前期投入研发经费1200多万元,该产品一直是天赐材料的主打产品,而在商业秘密侵权事件发生后,“卡波”的市场价格被侵权方拉低,致使其近两年的市场规模和销售业绩都难以扩大。
取证难度大与维权成本高
天赐材料所遭遇的商业秘密侵权事件并非孤例,近年来此类事件在省内多地已呈频发之势。据深圳市公标知识产权鉴定评估中心监测,深圳商业秘密侵权案件频发趋势愈加明显,其中,汽车导航仪、手机芯片、应用软件等产业领域成为商业秘密侵权的“重灾区”。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中,广东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位居榜首。该案中,被告将所在公司的经营信息资料私自带走,使两被告公司利用客户信息倾销产品,造成原公司遭受巨额经济损失。
在2015年,广东约90%的研发经费和90%的科技成果来自企业,而商业秘密流失和侵权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影响之大,亦非同小可。“技术人员带走或窃取技术秘密,跳过研发投入环节直接复制同款产品,往往能以更低的价格进入市场,必然严重侵害原有企业的经济利益。”一家高新企业负责人说。
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律师田子军长期经手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他说,多数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是由公司员工内部实施作案。掌握关键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的核心人员,或在任职期间就另组公司,或在离职后违反竞业协议,进行不正当的牟利行为,抢占原公司的客户和市场。
一边是商业秘密流失给高新企业带来发展危机,另一边则是商业秘密侵权后的“维权难”。
首先是取证难的问题。由于商业秘密侵权案件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需要企业在诉讼前将所有证据按严格要求收集整理好,而由于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隐秘性,导致被侵权人取证难度极大。
田子军将其归结为三点:首先,发现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存在,要从其购买的原材料方面入手来分析产品的构成;其次,要证明商业侵权的具体内容,需要验证对方产品使用的工艺是否与企业一致;最后,为了立案调查,还要获得对方的产品产量等证据来证明侵权对企业造成的损失。“如果无法证明疑似侵权产品具体是哪个流程造成了侵权,往往会使证据的获取过程难以为继。”
其次是维权成本高。相关人士指出,由于举证过程和诉讼程序均十分繁琐,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诉讼周期一般较长,甚至出现企业赢了官司却被“拖死”的情况。同时,此类诉讼需要花费相对较高的取证费、公证费和律师费,企业可能出现维权所得赔偿"入不敷出"的局面。此前深圳市检察院的一项问卷调查显示,91%的受访企业认为“维权成本高是目前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维权难'的问题最终要回归到司法体系里来解决。”暨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徐瑄认为,只有建立灵活高效的快速审判、快速赔偿的维权机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矛盾。
徐瑄说,法院在裁判被侵权方的受损价值和侵权方的非法获利价值时,往往难以评估或效率较低。如果广东能够在现行的市场机制里加快诚信体系的建设步伐,比如将企业的财务报表规范化,一旦发生侵权行为,通过财务报表即可推算出侵权损失和非法获利的额度,有可能提高赔偿效率。
【记者】李书龙 金祖臻
【见习记者】泠汐
【校对】张昕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