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特区报读特 记者 王若琳 2016-08-30 08:53
买房租房,中介帮忙。随着二手房市场和住房租赁市场升温,房地产中介行业也实现了较快发展,为活跃市场、促进交易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由于中介一线业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不少房产经纪公司的管理存在漏洞,乱象问题不断发酵。
近期,深圳南山法院在审理房产买卖的纠纷案件过程当中,发现相关案件中的房地产中介机构猫腻暗藏,存在“套房”、“抢单”、“作伪证”等新陷阱。这些新陷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房产中介市场秩序,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不引起注意。
找假买家开假收据“套房”赚差价
在南山法院审理的一宗买家起诉继续履行的案件中,中介找来近亲属“扮演”买家与卖家签订购房合同,之后再准备高价转卖而获利。
因夫妻感情破裂,且离婚纠纷案已近尾声,楚某打算将婚前所购的一处房产出售。2015年春节前夕,楚某委托中原地产放盘,本拟离婚官司结案后出售,不了放盘后多家中介上门了解,本案的第三人深圳某房产公司甚至很快找来了买房客。买房客叫赵大宝,表示愿意以260万元购买涉案房产,对于房产涉及离婚纠纷案且交易时间不确定等问题,均表示没关系可以等待。等待的过程中,双方达成了买卖协议。
签订合同的时候,买方却变成了赵小宝。楚某尚有疑问,却被中介催促着签订合同。中介出具事先备好的买卖合同,楚某并未细看便签字画押。尔后,中介出具一份9.8万元定金的收据,并告诉楚某这种处理方式是行规,对买卖双方负责。至于定金金额,到底付没付、付了多少、由赵大宝付还是赵小宝付的,楚某并不知悉,也没看到任何付款凭据。
合同签订三天后,中介频频催促办理过户手续,由于离婚官司悬而未决,未能按时履约。没想到,楚某却因此被买家赵小宝告上法庭,要求其继续履约。
诉讼过程中,法院查明,赵小宝实际并未支付定金,而是由中介人员开具虚假收据。楚某方才得知,赵大宝系房产中介深圳某房产公司的法人代表,赵大宝与赵小宝是亲兄弟。而暗地里,赵大宝已找好下一个买家,拟以更高的价格从赵小宝手中交易从中获利。法庭上,楚某痛陈自己掉入中介设计好的骗局,“中介法人赵大宝是导演,赵小宝是道具,中介工作人员是演员,而中介则是个作戏的场所。”
签空白合同落入陷阱
个别案件中,中介人员要求卖方单方签署空白合同、收据、买房主体变更确认书等文书,然后中介人员再找合适的买家,有时当中介人员遇到有好的房屋资源时,会出现“抢单”等虚构交易行为。
2015年6月13日,被告李某来到某房产中介营业部,向该营业部工作人员郭某、王某咨询被告位于南山区南粤山庄的一处房产的市场销售价格,并委托该营业部代理挂牌销售该房产。在此过程中,营业部工作人员要求李某签订了仅有被告方签字的空白收款收据、《二手房买卖合同》、《资金托管协议》及佣金支付承诺书(卖方)。
2015年6月14日,李某经咨询朋友,得知房产中介的上述情形及操作属于严重违规。出于对自己权益的维护,李某当即与中介人员郭某、王某联系,要求取消委托代理销售行为,退还由李某单方签字的合同等文件。中介人员不予退还,声称已找到了买家,并且买家已在合同上签字了,也即意味着合同生效了。
2015年6月15日,李某到中介营业部交涉。中介人员向李某出示了写有日期和买方姓名的25万元定金的收据,以买家已向李某支付定金为由不予退还李某单方签订的合同等文件,甚至要求李某按照合同规定依约履行过户手续。
两天后(6月17日),李某收到了中介人员交付的合同等文件,合同空白处已签署了买方姓名及日期(2015年6月14日),同时收到的还有资金托管协议连同收款收据和买方转账凭证复印件。而在此期间,李某从未见过买方,不知其为何人,更没有收到任何购房定金等款项。
2015年6月18日,李某向中介负责人寄出了《关于立即停止欺诈活动的告知函》,等来的却是买方的诉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59万元等款项。
中介人员存“作伪证”现象
南山法院民三庭法官庞海婷认为,当下房地产中介行业的总体诚信度堪忧,中介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有的中介人员没有执业资格,有的则法律意识淡薄,甚至个别中介人员在庭审中作为证人出庭,明显偏袒一方当事人,做出不实陈述;还有的中介人员有出具虚假证言、被当事人收买做伪证的嫌疑。
此外,在案件调解过程中,个别中介机构从中阻碍,不同意退还托管的定金或保证金等。因房屋交易中卖家会将定金或交房保证金托管在中介处,在买卖双方出现纠纷后,如双方同意解除合同并要求中介退还定金时,个别中介会要求收取中介费或必要费用,而不同意退还款项,造成案件调解难度增大。
法官提醒
南山法院民三庭法官庞海婷认为,房产中介是为房产买卖双方达成销售和购买而建立的一个平台机构,首先应该以诚信为本,其次肩负安全交易义务。然而现今房地产中介行业的诚信度却令人不敢信任。在搜索引擎中输入“房地产中介”的关键词,首页上几个醒目的标题就会跃然眼前:“买房人被骗签合同中介判赔4万”、“买二手房小心房产中介忽悠房龄”……
为了更加规范不动产买卖市场当中中介机构的规范性,更加便于案件的审理与提高当事人诚实信用的意识,庞海婷法官提出以下建议:
一、规范人员,加强监督。
从事房产中介的人员素质高低不齐,很大原因是进入的门槛过于低。建议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职业自管管理,凡未取得房地产中介机构执业资格或执业资格期满未继续教育的房地产中介执业人员,一律不准进入房地产中介市场从事中介服务。
二、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日常服务行为。
实行挂牌上岗,规范合同管理,设立业务台账,建立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档案和自信评价体系等。
三、在出庭过程当中,建议中介机构委托专业的律师或公司专门的法务人员出庭,并且要强化证人诚实作证的义务意识,避免业务人员为了公司或个人的利益而做假证。
庞海婷法官还提醒买卖双方,作为中介市场的重要消费主体,一定要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对中介机构“陷阱”的识别能力。
见习编辑 耿超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