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谢庆裕 2016-08-11 10:14
广东先行先试开展“治土”地方立法迎来新进展。记者8月10日从省政府法制办网站获悉,《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送审稿)》(下称《草案送审稿》)正公开征集意见,征集时间从8月10日至9月9日。
《草案送审稿》共51条,从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土壤环境保护与污染预防、污染土壤环境风险管控与修复、法律责任等六大方面进行了规定。据悉,省人大常委会已将《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的制定纳入2016年的预备项目。
据负责起草《草案送审稿》的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透露,目前国家《土壤污染防治法》正在制定中,为了给国家和地方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提供经验,全国人大指定广东省先行先试开展地方土壤污染防治立法。这项全国试点也是我省环保改革创新的重要内容。接下来,我省还将印发实施《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生产经营者造成土壤污染应承担修复责任
省环保部门相关专家表示,土壤污染监督管理是目前立法的薄弱环节。为此,《草案送审稿》建立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以填补制度空白,相关制度包括: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制度、环境调查和监测制度、建设用地流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制度、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等。
如在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制度上,《草案送审稿》提出,县级以上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壤环境质量负责,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等政策。企事业单位责任方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防止土壤污染;造成土壤污染的,应当承担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的责任。
《草案送审稿》还提出政府目标责任制。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范围,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大类用地变更用途需评估土壤状况
在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方面,《草案送审稿》提出,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国土资源、林业等主管部门每十年开展一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地级以上市政府环境保护、农业等主管部门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食用农产品产地等土壤敏感区域,至少每五年开展一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
在建设用地流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制度上,《草案送审稿》还特别规定了土地用途改变及流转中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其中,三大类型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拟收回或者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这三大类包括: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橡胶塑料制品等行业企业用地;火力发电、燃气生产和供应、生活垃圾处理、固体废物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设施用地;以及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行业污染特征以及环境监管要求提出的其他需要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的建设用地。
根据土壤环境承载力确定区域功能
为从源头上防治土壤污染,《草案送审稿》还对合理产业布局与空间布局进行了规定。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合理规划产业布局,严格产业准入,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已建的应当逐步调整或者搬迁。
《草案送审稿》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橡胶塑料制品、危险废物处置等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的环境监管。
重度污染农用地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
农用地分类管理是国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的创新制度。对此,《草案送审稿》亦提出建立农用地土壤环境分类管理制度: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将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农用地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
对优先保护类的耕地,应当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对安全利用类的耕地,应当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加强土壤环境质量和农产品质量监测;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控制污染物进入农产品;根据需要开展种植结构调整,加强对农民、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技术指导和培训。
对严格管控类的耕地,应当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合理选择和调整种植结构,有序开展休耕和退耕还林还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