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企业应承担土壤污染修复责任

南方+ 记者 谢庆裕  2016-08-10 16:38

记者10日从广东省政府法制办网站获悉,《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送审稿)》(下称《草案送审稿》)目前正公开进行立法意见征集,征集时间从今年8月10日至9月9日。

记者看到,《草案送审稿》共51条,从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土壤环境保护与污染预防、污染土壤环境风险管控与修复、法律责任等六大方面进行了规定。

生产经营者应承担土壤污染修复责任

《草案送审稿》对土壤污染防治中的各方责任进行了明确。在政府责任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壤环境质量负责,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等政策,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综合协调机制,建立由政府负责人召集、有关部门参加的土壤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和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企事业单位责任方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防止土壤污染;造成土壤污染的,应当承担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的责任。

《草案送审稿》还提出政府目标责任制。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范围,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大类用地拟变更用途需评估土壤状况

土壤环境好不好,需要调查核实。对此,《草案送审稿》在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上规定,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国土资源、林业等主管部门每十年开展一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农业等主管部门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食用农产品产地等土壤敏感区域至少每五年开展一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

《草案送审稿》还特别规定了土地用途改变及流转中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其中,三大类型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拟收回或者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这三类包括: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橡胶塑料制品等行业企业用地;火力发电、燃气生产和供应、生活垃圾处理、固体废物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设施用地;以及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行业污染特征以及环境监管要求提出的其他需要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的建设用地。

《草案送审稿》还指出,上述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已经收回的,以及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土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用途改变或者土地使用权流转等相关手续。

根据土壤环境承载力确定区域功能

为从源头上防治土壤污染,《草案送审稿》还对合理产业布局与空间布局进行了规定。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合理规划产业布局,严格产业准入,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已建的应当逐步调整或者搬迁。

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每年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和监测规范,依法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

【校对】叶剑华

编辑 丁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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