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昌道励 2016-07-30 08:47
29日,广州市政府网站发布《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的合同期限由3年延长至5年,并根据家庭收入情况实行差别化租金。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新增“社会力量参与”章节,鼓励用人单位等社会力量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方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和管理。
租赁合同期限延至5年
《办法》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覆盖面由户籍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拓宽至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为住房保障范围向其他住房困难群体延伸预留了政策空间。
《办法》还适当照顾孤儿,将孤儿独立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年龄下限由“18周岁”下调至“16周岁”。对于“新移民”,《办法》则将申请人未年满18周岁非本市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予以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期限及租赁合同期限,统一由原来的3年延长至5年。
除参考市场租金水平外,《办法》还规定,需要结合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等因素确定,使租金标准更加科学、合理、可负担。其中,对于户籍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按照家庭收入情况,实行差别化租金,采取租金减免的方式分档计租。
对于符合条件的无收入或者低收入的孤寡老人,免交租金。在分配入住时,残疾人、老年人等优先分配出入方便、楼层较低的公共租赁住房。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比例也有调整,《办法》显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比例应不小于住宅建筑面积的11%,其中,商业服务设施比例应按不大于住宅建筑面积的5%进行设置。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办法》新增“社会力量参与”章节,鼓励用人单位等社会力量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方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和管理。社会力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纳入全市住房保障中长期规划或年度计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用人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向本单位无房职工供应,具体的准入条件和分配方案由用人单位制订;有剩余房源的,可向其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供应。而其他社会力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向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供应,具体的分配方案由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确定,报送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后实施。
《办法》还明确,社会力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不得高于政府公布的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上限。社会力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归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所有,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
此外,《办法》也新增“监督与责任”章节,明确规定应通过相关方式向社会公开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完成情况、分配政策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