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展住房租赁企业,商用房可改租赁住房

南方+ 记者 程思炜  2016-05-05 08:32

5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就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提出四点意见。其中包括发展住房租赁企业,支持利用已建成住房或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

靠租赁市场盘活存量

北京房地产协会副会长、秘书长陈志表示,鼓励企业、个人拿出自有住房来出租,这样的政策方向是一以贯之的。他认为,我国房地产总量已基本过剩,但住房问题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出现两极分化,甚至把房地产当成一种金融品,而不是居住品。

“因此,要改变过去依靠增量解决住房问题的思路,而是要盘活存量,通过住房租赁市场来解决住房问题。”陈志说。他还指出,此次会议已经给出了具体落实的措施,包括税收优惠、市场规范等方面,“具体到要推行统一的租房合同示范文本”。

会议又一次提出推进公租房货币化,政府对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房给予补贴。

对此,陈志解释,这意味着不再鼓励新建住房,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公租房。“保障方式没有变,房屋来源变了。”他指出,这类房屋也不等于廉租房,可能会提供不同的市场价格,而不是“一刀切”。

一些地方已落实中央政策

此前,全国很多地方已规定公租房保障对象应符合的条件,包括收入、常住年限等。此次会议还专门提出三类人群,即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以及青年医生、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条件的应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南都记者注意到,在地方上,一些地方政府已经开始落实中央政策。今年1月底,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提出通过购租并举来降低房屋空置率,稳步推进公租房保障货币化,鼓励保障对象到市场上租房居住,发展租赁市场,盘活闲置住房。

陈志表示,除解决住房问题外,从某种程度上说,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也可能是房地产去库存的一种思路。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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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范思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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