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江北29号小区房屋征收启动,限时搬迁将给予奖励

南方+ 记者 2017-02-24 08:54

江北29号小区市政配套设施及拆迁安置房小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29号小区项目”)启动房屋征收工作。日前,项目用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听证会在江北街道办事处举行,来自拟征收范围内的20位经合法登记确认身份的听证代表、数十名旁听人员,以及征收部门、实施单位代表参加了听证会。

国有、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大致相同

29号小区项目安置用地面积312.82亩,其中新征地面积约118.54亩,国有土地面积194.28亩。涉及征收的建(构)筑物总共约246宗共计101493平方米,其中国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约有78808平方米,集体土地上建(构)筑物约有22685平方米。集体土地上征收的部分位于江北望江村民委员会及新寮、过沥、上寮村民小组。

听证会上,征收部门代表首先对此前公布的集体、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的《征收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作简单介绍。

其中,国有土地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搬迁补助均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12元/平米,不过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搬迁补助每户最低为500元,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搬迁补助每户最低为700元。

在过渡期安置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助标准中,国有土地上、集体土地上的永久性住宅房屋均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临时过渡费每月12元/平方米,每月不足700元/户的按700元/户补助。

国有土地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均设置有货币补偿和房屋置换两种选择。选择货币补偿的,过渡期安置补助按6个月一次性计补;选择安置房产权调换的,补助至安置房建成后通知交付使用之日止,补助每次支付6个月。

超过45日后签订协议将取消限时搬迁奖励

与过去惠城区多宗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相同,29号小区项目的房屋征收给予限时搬迁奖励。

其中,集体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自拆迁实施单位送达评估机构的分户评估报告之日起15日内、30日内、45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时间搬迁腾空房屋交付给拆迁实施单位清拆的,按符合使用条件的被拆迁永久性房屋建筑面积,分别给予每平方米300元、200元、100元限时搬迁奖励。限时搬迁奖励金每户最少2万元,最多10万元。

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增加奖励,即在上述奖励的基础上,每平方米增加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一次性奖励金500元,两项奖励金合计每户最低3万元,最高24万元。

国有土地上住宅、商铺、写字楼被征收人自拆迁实施单位送达评估机构的分户评估报告之日起15日内、30日内、45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时间搬迁腾空房屋交付给拆迁实施单位清拆的,分别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600元、300元限时搬迁奖励。限时搬迁奖励金每户最少1万元,最多20万元。

超过45日签订补偿协议或超过补偿协议约定时间搬迁腾空房屋的,取消搬迁奖励金。

“住改商”房屋按评估市场价值50%起给予补偿

记者注意到,此次《征求意见稿》特别对“住改商”房屋的条件、面积认定、补偿标准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指出,方案所称“住改商”,是指宅基地上的住宅改作商业经营用途的房屋。“住改商”房屋须满足五大条件:一是“住改商”房屋应当是临被拆迁房屋片区的主干道路(一般路宽在12米以上),并且有较多的居住人口或有商业氛围,因而具有商业价值的满足经营使用条件的永久性房屋;二是在征地预公告发布之前,取得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三是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的营业地址与被拆迁房屋地址相同;四是在征地预公告发布之前,经税务登记且持续依法纳税;五是“住改商”房屋经权利人申请,房屋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初审意见后,由江北街道办事处会同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予以认定的。

《征求意见稿》指出,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住改商”房屋,参照同区位国有出让商业用地房屋评估其市场价值,并按评估市场价值的60%给予补偿;对于经营手续不够完善,但在征地预公告发布之前,已持续经营12个月以上且在征地预公告发布之日和之前仍在经营的房屋,经认定可参照“住改商”补偿的,参照同区位国有出让商业用地房屋评估其市场价值,并按评估市场价值的50%给予补偿。

听证会上,不少听证代表表示,29号小区项目的建设支撑市区多宗民心工程,将有效改善人居环境,当地村民表示支持。不过,鉴于不少“住改商”房屋是当地村民家庭收入的重要来源,希望征收部门充分考虑村民意见,提高“住改商”房屋补偿标准。

【来源】南方日报

【记者】卢慧 

【通讯员】陈美君

编辑 谢志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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