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反扒组长与保安收受“保护费”50万,甘做窃贼保护伞

广州日报 2017-01-07 15:57

网络图

一名1995年就进入公安系统的“老公安”,却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收取保护费后,放任小偷在其辖区内行窃,甚至透露公安人员跨区执勤信息。

记者昨日获悉,广州市公安局地铁分局天河客运站派出所原执勤一组原组长及便衣反扒组副组长姚某涛,犯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与其共同受贿的两名便衣保安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一年三个月。

反扒组长与保安共受贿50万元

姚某涛1995年进入广州市公安局工作,2010年9月调入地铁分局天河客运站派出所,担任执勤一组组长及便衣反扒组副组长。杨某辉、王某林都是地铁分局天河客运站派出所便衣保安员,工作职责为协助便衣民警开展反扒工作。

据审理查明:2013年5月至2014年7月间,姚某涛、杨某辉、王某林利用职务便利,长期收受在广州市地铁实施盗窃行为的韦某朗(另案起诉)给予的“保护费”,放任韦某朗在其辖区的地铁盗窃、透露公安人员跨区执勤信息、在韦某朗及其老乡被抓获后帮助其逃避处罚。

为了方便给付,韦某朗授意其妻子(另案起诉)2013年8月在银行办理一张借记卡,但是绑定了杨某辉的手机号并将银行卡交给杨某辉。自2013年8月27日至2014年7月31日,韦某朗通过自动柜员机共存入该账户“保护费”49.86万元。

杨某辉并未告知姚某涛、王某林他持有借记卡一事,并私自截留了部分。这些钱,姚某涛分得16万元,转送同事杜某(已判决)3.3万元,杨某辉实际分得29.26万元,王某林分得1.3万元。

2014年5月17日13时许,一名乘客在广州地铁上抓获了盗窃其手机的韦某朗,并将其扭送至地铁分局体育西站警务室。

姚某涛得知后,谎称韦某朗是其线人,并接手经办该案。姚某涛单独为韦某朗制作了一份假笔录,并私自放走了韦某朗,姚某涛甚至还撕毁了一份韦某朗承认盗窃的笔录。

保安称收了赃款不敢乱花

2014年4月,覃某因涉嫌盗窃被抓获,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韦某朗有盗窃嫌疑,韦某朗归案后交代了其长期向被告人姚某涛、杨某辉、王某林行贿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遂抓获被告人杨某辉、王某林。广州市公安局纪律检查委员会将姚某涛带离协助调查,随后实行“双规”措施。

姚某涛的家属代其向广州市公安局监察处退出违法所得25万元,王某林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退出违法所得1.3万元。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姚某涛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姚某涛归案后如实交代罪行并积极退赃,依法可从轻,姚某涛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两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杨某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王某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宣判后,杨某辉上诉称姚某涛是警察,杨某辉是听从命令的保安员,是从犯。其分得赃款后不敢乱花,存在银行,被办案机关控制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才冻结上述账户,具有退赃情节。

二审法院认为,杨某辉虽负责接收贿款,且私自截留部分贿款,但其毕竟只是协助民警工作的保安员,其地位、作用稍轻于姚某涛,量刑时可酌情考虑。而且现有证据未能查清姚某涛、杨某辉等人各自分得的款项数额,原审认定杨某辉分得29.26万元依据不足,依法予以纠正。改判杨某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追缴三人犯罪所得。

【原标题】“老鼠”盗窃 “家猫”放风

编辑 麦宇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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