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21 08:38
8月11日,深圳市规土委龙岗管理局原副局长张中新受贿案在盐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张中新及其辩护人指出,部分贿赂款张中新并未使用,而是暂存在办公室,想找机会退还给当事人,到张中新案发后,其妻子将数十万元从其办公室拿出,存入纪委廉政账户。张中新及其辩护人试图通过这样的辩护获得从轻处理。
几天之后,深圳市纪委宣布,根据广东省纪委关于注销廉政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目前深圳市纪委设立的人民币、美元、港币廉政账户和罗湖区、福田区、盐田区、龙岗区、龙华新区等5个区(新区)设立的廉政账户已经注销,账户余额已全部上缴国库。
廉政账户究竟是廉洁官员的保护伞,还是贪官的“挡箭牌”?争议声中,廉政账户走向终结。
碍于人情收下的红包,通过匿名方式上缴到廉政账户,既维持了人情,又保证了公职人员的廉洁性。
一些腐败官员就利用廉政账户匿名退款的流程设定,退缴部分款项,一旦被查,遂将保留的凭证拿出试图洗白。
南都记者检索了中国裁判文书网,各个侦查机关以及审判机关界定主动退还与被动退还方法不一。
金额增长
2013年深圳市纪委披露,近3年廉政账户金额逐年增长,其中2012年已近千万,到2014年突破千万
早于2001年,深圳市纪委开通并公布了市级廉政账户(人民币),接受党员干部因故未能拒收而主动上缴的“红包”。
除了人民币账户,深圳市纪委还开通了港币和美元账户,这与深圳的地理、城市特点有直接关联。
由于毗邻港澳,近年来,深圳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陆续收到一些主动上缴的港币,有的数额还比较大。根据银行有关规定,这些港币无法存入原有的人民币廉政账户,为进一步畅通上缴渠道,2012年10月,深圳市根据现实需要设立港币和美元廉政账户,当年收入为零。2013年,美元为零,港币上缴额达到96.7万港元,单笔最大额30万港元。
而除了市级廉政账户3个(人民币、美元、港币账户各1个),深圳多个区也独立设立廉政账户。
统计显示,2001-2009年,市、区廉政账户存款有4年超过100万元,另外5年维持在40万元左右,其中最高的2007年为192万元,最少的2002年为19.9万元。
2013年深圳市纪委披露,近3年来,深圳市廉政账户收到的金额逐年增长,2012年已近千万。到2014年,全市共收到党员干部主动上交礼金合计人民币达到1338.6万元,突破千万元。
但是就在8月19日,深圳市纪委宣布,根据广东省纪委关于注销廉政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目前深圳市纪委设立的人民币、美元、港币廉政账户和罗湖区、福田区、盐田区、龙岗区、龙华新区等5个区(新区)设立的廉政账户已经注销,账户余额已全部上缴国库。
实际上,在此之前,广东省纪委已经宣布注销廉政账户。除此之外,四川、贵州、新疆等多个省份纪委宣布注销廉政账户,注销廉政账户已是大势。
在评价廉政账户注销时,深圳市纪委相关负责人肯定了廉政账户所发挥的历史作用,指出廉政账户的设立和使用,为推进深圳市反腐倡廉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实际生活中,公职人员也会有社会交际人情往来,廉政账户的设立,确实为解决这类交往中存在的风险提供了一个出口。碍于人情收下的红包,通过匿名方式上缴到廉政账户,既维持了人情,又保证了公职人员的廉洁性。
但深圳市纪委相关负责人也指出其存在已经不合时宜,“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条件下,如果继续保留廉政账户,就容易使党员干部误解收‘红包’后上缴廉政账户就没事了,也为有的党员干部欺骗组织、对抗审查提供理由和借口。”
“挡箭牌”
两人到案时,随身背包里还装有市纪委廉政账户的账号,准备象征性地交一点钱,企图蒙混过关
2014年3月爆出的深圳市消防监管局腐败窝案中,多人的反应恰恰体现出廉政账户如何变成“为有的党员干部欺骗组织、对抗审查提供理由和借口。”
2015年10月,广东省纪委旗下杂志曾披露该案称,该案由深圳市消防监管局“小金库”案引发,案件调查中,根据“小金库”涉案人员提供的线索,深挖扩线,逐一突破,由此引爆了该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财委、市警校、市特建发股份公司等一系列违法违纪案件,涉案金额达4000多万元。
根据当时披露的情况显示,这一案件已立案44人,其中局级9人、处级16人,15名公职人员和5名社会人员被移送司法机关。
这一案件中被查的深圳市特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梁猛以及深圳市消防监管局综合处处长李金山,就被省纪委披露称,两人到案时,随身背包里还装有市纪委廉政账户的账号,准备象征性地交一点钱,企图蒙混过关。
曾任深圳市发改委投资处副处长的王某峰,就被省纪委披露,收受深圳市消防监管局相关人员分两次贿送的25万元。当深圳消防监管局窝案爆出之后,王某峰为逃避罪责,自作聪明地向廉政账户存入了两万元以作掩护。
像这样多收少缴的情况并不少见。以8月11日,在深圳盐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市规土委龙岗管理局原副局长张中新受贿案为例,张中新被指控的受贿金额超过50万元,但其案发后其妻子匆匆向廉政账户退款时并未达到这一数目。
深圳市人民医院麻醉科原主任陶某受贿案同样如此。2012年深圳曾爆出医疗系统腐败窝案,这一案件牵连甚广,当时广东省卫生厅曾公布相关廉政账户接受主动退赃。陶某在2013年5月,分两次向这一账户存款5.2万元。但陶某遭网络举报被立案调查之后,法院终审认定显示,其受贿人民币35万元,美元1万元,欧元2000元,远远超出其所退金额。显示出其退款时所存的侥幸心理。
此案审理时,陶某甚至还以自己的退款行为为由,向法院提出应该认定其存在自首情节,希望获得轻判,但并未获得终审法院的认可。
根据早前相关的流程设定,向深圳廉政账户存款时,可实名、匿名或不署名,只需要保留银行存款和转账凭证,留作证据。
近年来不少腐败案的爆出,并非源于直接的当事人举报,而是源于其他案件的牵连,案件的爆出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为了应对这样的偶然性,一些腐败官员就利用廉政账户匿名退款的流程设定,退缴部分款项,一旦被查,遂将保留的凭证拿出试图洗白。这导致廉政账户变相成为腐败官员的“挡箭牌”。
早于2013年12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全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注销此前的“廉政账户”,建立“实名制上缴违规收受资金专户”。
时任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秘书长温树忠也指出,有的干部收受贿赂后,在听到风声感觉苗头不对时,抢在相关部门调查之前把“吞”下去的钱“吐”出来,往廉政账户里一塞了事;有的腐败分子收受了多笔款项,却只上缴部分款项,一旦问题暴露,就拿部分上缴款项的事实及凭证作为挡箭牌,企图蒙混过关。
界定难题
究竟如何区分是主动退还,还是被动退还,显然是一个技术性的难题,各个侦查机关以及审判机关界定主动退还与被动退还方法不一
但应该说,廉政账户运行数年间,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曾在法律层面对此予以界定,试图避免前述“浑水摸鱼”的状态。
2007年,“两高”出台《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第九条中明确关于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但是究竟如何区分是主动退还,还是被动退还,显然是一个技术性的难题。南都记者检索了中国裁判文书网,各个侦查机关以及审判机关界定主动退还与被动退还方法不一。
如安徽省宿州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宿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党委书记、理事长王海峰受贿案中,检方指控其犯罪金额时就扣除了案发前上交其单位廉政账户的79 .6万元人民币,但其受贿金额仍高达600多万元。法院审理时也认可了检方指控的金额。但裁判文书中并未就主动退还还是被动退还进行详细评议。
广东省法院系统公布的两个案例则显示,退款的时间与退款的背景是侦查机关与审判机关重点审查的。
2013年终审的深圳供电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陈飞捷受贿案中,陈飞捷被判受贿罪,获刑六年零六个月。他曾在案发前上缴受贿款项到廉政账户,但上缴并不及时,仍被认定为受贿罪。
法院审理显示,2011年深圳大运会期间,深圳市祉×有限公司(下称“祉×公司”)参与深圳供电局负责的进行深圳电网设施安保合同的招投标工作后,经被告人陈飞捷同意,祉×公司中标了总标的额为535.645万元的深圳供电局大运会安保供电特护大队安保服务合同、特巡夜巡及伏击安保服务合同、武警后勤保障集装箱租赁合同等相关合同。
2011年7月中旬的一天,祉× 公司总经理张某枝(又名谢某瑶)为感谢被告人陈飞捷的关照,在深圳市笔架山公园停车场送给陈某捷20万元人民币,陈飞捷收下该款。
深圳大运会结束后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陈飞捷收下张某枝在该市南山区阳光带海滨城被告人陈飞捷住所地下停车库所送的130万元人民币。
2011年12月22日,被告人陈飞捷任中共广东电网公司佛山供电局委员会委员、广东电网公司佛山供电局工会主席。2012年3月30日,被告人陈飞捷向中共广东电网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主动交代了自己收受张某枝150万元人民币的犯罪事实,并通过建设银行将人民币150万元转入该公司廉政账号。2012年4月9日,陈飞捷主动到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侦查机关于2012年4月12日对陈飞捷涉嫌受贿罪一案立案侦查。
陈飞捷及其辩护人就辩称,他在无法退回所收钱款的情况下,将150万上缴单位廉政账户,应认定为及时上缴,不构成受贿罪。
法院在审理时予以较为严格的区分。终审法院认为,张某枝为感谢陈飞捷帮忙,先后两次送给陈飞捷人民币共计150元。第一次收受钱款后,在未予退还的情况下陈飞捷对第二次的行贿未予拒绝。足以认定陈飞捷具有受贿的主观故意。
同时,陈飞捷第一次收受20万元至上缴全部钱款期间达半年多之久,在第一次收到钱款后,陈应即尽快归还或上缴此钱,相反其再一次收取他人钱款且久拖不决。
法院认定,陈飞捷及其辩护人辩称陈飞捷及时上缴,不构成受贿罪的上诉、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且无法律依据。
去年6月终审的珠海市红旗医院原院长陈锋受贿罪一案同样如是。陈锋被判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
法院认定,陈锋利用其担任珠海市红旗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插手医院药品采购,对相关医药公司给予关照,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于2003年至2014年间多次收受林某、朱某(珠海市浩康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贿送的现金人民币151万元;另在负责单位组织人事权和科室业务发包权相关工作中,多次收受该医院原药剂科主任黄某乙、办公室主任张某以及承包该医院精神科业务的陈某等人贿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35万元和价值人民币2万元的购物卡。共计188万元。
陈锋在2014年4月被查,前述188万元受贿款中,有多笔款项他均在事前要么退还给当事人要么退缴到廉政账户,其中最早的一笔退款甚至发生在2011年6月,距离其案发尚有3年时间。但是侦查机关并未认定其是主动退还,而是指出当年珠海检察机关查处了医疗系统腐败案,其担心问题暴露,才退款。法院也认可了检方的指控,将这些退还款项认定为受贿款项。
注销之后
廉政账户在其设立之初被认为具有现实意义,也解决了一些廉洁官员不能独善其身的窘境。廉政账户注销之后,公职人员该怎么对待红包礼金
廉政账户带来了现实的漏洞以及司法上的难题,注销廉政账户被认为是深化反腐之举。
同样在8月注销廉政账户的新疆纪委,就公开表态称,“廉政账户的注销,可以打消少数人把廉政账户作为‘掩体’实施违纪违法行为的侥幸心理,也有利于迅速准确地查明党员干部是否存在违纪违法行为。”
但廉政账户在其设立之初被认为具有现实意义,也解决了一些廉洁官员不能独善其身的窘境。廉政账户注销之后,公职人员该怎么对待红包礼金?
8月19日,深圳市纪委在宣布取消廉政账户时,就特别强调,广大党员干部要深刻理解《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增强廉洁自律、主动拒收“红包”的自觉性。
实际上,2016年1月1日,新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八十四条明确规定,收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或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金礼品,都是违纪,都要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深圳市纪委相关负责人还表示,今后,党员干部凡遇到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或其他明显超出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应当场拒收。确实无法拒收的,应立即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告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并书面注明送“红包”的人员、时间、地点和缘由。纪检监察机关接收报告后必须调查核实,情况属实可免予处理,所收“红包”按违纪款物收缴;对于不及时报告或没有全额上交的,将对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按顶风违纪处理。深圳市纪委的这一表态与早前广东省纪委的口径一致。
从公开披露的情况来看,四川省在注销廉政账户后,对于类似要退缴的情况,则规定一个明确的期限,要求一个月内实名登记上交,“坚决当面拒收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对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当面拒收的,事后要尽可能退还;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当面拒收和事后退还的礼金,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一个月内实名登记上交。”
不管怎么样,像以往匿名上缴,浑水摸鱼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
【记者】李亚坤
【来源】南方都市报,未经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