叮咚快评|为什么说警方曝光“嫖娼人员信息”不足取?

南方名记:丁建庭
2017-01-05 18:37
+ 订阅

文|路中林

近日,黔东南凯里警方制作了一些“曝光榜”,对一段时间因卖淫嫖娼或赌博而被抓获的违法人员进行了公开曝光。

卖淫、嫖娼和赌博是文明社会的毒瘤,警方公开曝光显然有特殊的警示意义。此举受到不少人欢迎,但也有人提出疑虑,认为曝光损害了被曝光者的隐私和人格尊严。

当地警方回应表示,曝光行为具有法律依据。但凯里警方未明确他们依据的法律究竟是什么,公众耳熟能详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据此可见,法律赋予警方处罚卖淫、嫖娼的权力,却未规定可以予以公开曝光。《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唯一与“公开曝光”效果相仿的规定,是因上述行为被行政拘留者要“通知家人”。可家人和公众的差别太大了——在家里充其量是难堪,一旦公之于众,可能变成耻辱。

法律未有明确规定,执法者能否“创新”呢?显然不行。我国民法、刑法和行政法实行的原则是不同的,“法不禁止不为罪”的原则在行政法领域行不通。相反,为了防止公权力对私权利的过度侵犯,我国行政法明确遵循“法无授权则不可为”的原则。这一点之所以常常被忽略,大多是由于只重视目的而忽视了程序,在不知不觉间违背了法律原则。

不少人或许要辩解:警方此举并非“创新”,他们只是如实公布了处罚结果而已。这里涉及到“公开”与“示众”的区别。如果凯里警方按照程序,公布一份处罚说明,这既是对此前扫黄行为的总结,也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这样的行为非但不需质疑,反而必须大加鼓励。然而事实是,凯里警方张贴的不是一份公文,而是好几张附有当事人照片、信息的图报。根据这些信息,人们甚至能精确定位到人。这就不由得让我们想起那些游街示众的老法子来。

从当地一些民众的反应看,他们也正是如此理解的:“做得好,看谁以后还敢搞!”示众为何会有震慑效果呢?因为它将个人的隐私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身边所有人都成了监视者,自己的尊严被贬低到零点。

凯里警方或许有些委屈,因为他们对照片做了模糊处理。那么,问题又来了,假设经过处理的照片真的已不能识别出具体是谁,那又何必大费周章地张贴出来呢?直接删去这些可能侵犯公民隐私的信息岂不更好?

种种矛盾反映出,凯里警方对自己行为的合法性并没有清晰认知。其实,无论从法理还是实际效果讲,公开“曝光嫖娼人员信息”都不甚足取。

【校对】谢日强

编辑 葛政涵
点击展开全文
继续阅读
评论
提交
最新评论

    创造更多价值

    立即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