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广州奖1.2亿元给独生子女父母,按月奖励

广东卫生信息
2016-12-26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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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下称《奖励办法》)将于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奖励办法》实施在即,因涉及人员多,范围广泛,备受关注。为此,本报邀请广州市卫生计生委有关负责人对《奖励办法》的亮点与热点问题进行权威解读。

亮点1:实现奖励政策三种模式的统一

《奖励办法》解决了广州市早期单位退休人员要求纳入按月奖励的范围的合理诉求。该市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随着《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调整经历三大阶段:即退休时退休金加发5%(1980年2月至2002年8月31日)、退休时一次性奖励(2002年9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和按月奖励(2009年1月1日至今)。

《奖励办法》指出,奖励金按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发放。早期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水平相对于现行的按月奖励待遇明显偏低。据介绍,加发5%的人群平均约为28元且不随退休金调整而调整,一次性奖励人群市辖区奖励标准为6642元~12056元不等,仅相当于目前按月奖励150元领取4~7年就终止。因此,此次文件修订将符合条件的早期退休人员全部纳入按月奖励范围,体现了公平性原则。

作为新增的奖励对象,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过去已经享受的奖励不退,从2017年1月开始纳入按月奖励,即2009年至2016年期间不补。按照测算,广州市将早期单位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纳入按月奖励范围,财政每年奖励金增资约1.2亿元。

亮点2:对符合条件人员基本实现应奖尽奖

《奖励办法》通过梳理和完善,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基本实现应奖尽奖。只要是本市户籍的独生子女父母,无论外地迁入还是不在本地退休的人员,只要符合文件规定的条件均可享受按月奖励的政策(如当事人在外地或外地单位已经享受按月奖励的政策,则需本人先自愿办理已享受奖励的停止手续,再在本地办理领奖手续)。

该办法明确了奖励对象和参照奖励对象的群体边界,以及不同人群进入奖励范围的时间序列,保持了现行政策的延续性。

亮点3:取消逾期部分不予补发限制

关于原政策口径制定的逾期申领逾期部分不予补发的条款,明显与当前人本服务理念不相适应,在社会上颇有争议。今年初,在财政部门的支持下,广州市卫生计生委制定《广州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过渡期政策的通知》(穗卫家庭〔2016〕2号),将逾期不补的做法予以取消。这次重新制定的《奖励办法》,将这个过渡时期的政策予以固化,明确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到龄的下月即可领取奖励金,取消了逾期不补发的限制。补发工作目前基层已经在落实当中,不少补发对象已经领到补发奖励金。

亮点4:实现奖励政策城乡一体

2011年,广州市统一了城乡居民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标准。本次制定的《奖励办法》对奖励对象、发放标准、申领流程、发放管理、资金归集等各方面予以进一步规范,统一了城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操作,从制度上确立了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城乡一体。

热点问题解答——

奖励对象资格如何认定?

《奖励办法》第四条明确了奖励对象的资格认定条件,要求对象应符合政策生育,政策外生育的不在奖励范围内。

奖励对象的基本要件包括:①本市户籍居民;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③在2015年12月31日前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而且应该是符合生育政策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该子女没有同胞兄弟姐妹或者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弟姐妹)的夫妻,或终身没有生育只在婚后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的夫妻。

以下几种情况都不在奖励范围内:

a.一对夫妻婚内生育了一个子女,其中一方与他人婚外生育了子女,由于这对夫妻中的一方有违法生育行为,且婚生子女有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弟姐妹,所以这对夫妻不符合奖励条件。

b.一对夫妻婚内没有子女,其中一方婚外与他人生育了一个子女后离异,婚外生育的一方与该子女的生父(母)结婚且婚后没有再生育,该对夫妻虽然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且该子女没有同胞兄弟姐妹和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弟姐妹,但由于生育行为发生时不符合生育政策,因此,该对夫妻不属于奖励对象。

c.一女士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离婚后收养了一个子女,因此收养子女的行为发生在非婚状态,所以该女士不符合奖励条件,不能享受奖励。

另外,参照执行的人员,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执行时间按相关文件的时点执行:

① 符合奖励对象条件,婚姻状况发生变动后没有再婚再生育的一方(穗计生发〔2011〕17号);

② 再婚前没有生育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没有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穗计生发〔2011〕17号);

③ 终身没有生育子女,再婚后与一个继子女成抚养关系的一方(穗计生发〔2011〕17号);

④ 再婚前符合政策只生育了一个子女再婚后没有再生育的夫妻(穗卫家庭〔2015〕1号);

⑤ 双方均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符合政策曾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现存活唯一子女且其他子女均在生育子女前死亡的夫妻(穗卫家庭〔2015〕6号)。

奖励金从什么时候开始计发?

根据《奖励办法》第六条、第十八条,一般2009年1月1日及以后到龄的奖励对象和第①、②、③类参照奖励人员,到龄的次月开始计发。

以下几种情况有特殊规则:

1.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在广州市辖内单位退休的奖励对象和第①、②、③类参照奖励人员,从2017年1月1日开始计发。

2.第④类参照奖励人员在2015年2月1日前到龄的,从2015年2月开始计发;2015年2月1日以后到龄的,在到龄的次月开始计发。

3.第⑤类参照奖励人员在2015年5月1日前到龄的,从2015年5月开始计发;2015年5月1日以后到龄的,从到龄次月开始计发。

4.符合本市奖励条件到龄后迁入本市(包括军队安置落户在广州人员)的奖励对象,从迁入当月开始计发,但2017年1月1日前已迁入的从2017年1月开始计发(奖励对象在原籍属于按月奖励且当地停发时间晚于迁入时间的,从其原籍停发的次月开始计发)。

奖励对象到龄时间如何确定?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三款明确,奖励对象的出生日期一律以居民身份证上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以此确定奖励对象的到龄时间。奖励对象对本人身份证上记载的出生日期存异的,由其本人向发证机关申请变更。

奖励对象退出机制有何规定?

据《奖励办法》第十九条至二十一条,有下列5种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奖励,奖励金发至退出当月:

1.再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

2.转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

3.户籍迁出本市(含出境定居注销本市户籍);

4.被判处徒刑以上刑事处罚服刑期间;

5.死亡。

另外,奖励对象多领奖励金应当退回,奖励对象死亡的由其遗产继承人代为履行。

《奖励办法》提到可以在到龄前两个月提早申请,为何网站仍未能申办?

为方便奖励对象申领奖励金,自2009年按月奖励政策实施起,广州市卫生计生委(包括原市人口计生局)就在所属官网开通网上预申报服务,奖励对象只需进入广州市卫生计生委官方网站的“网上办事-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栏目即可自主预申报。为配合2017年1月1日起《奖励办法》的实施,目前正对系统进行升级完善,以适应早期在本市辖内单位退休的奖励对象以及到龄后迁入广州市的奖励对象的申办工作,预计在12月下旬相关调整将到位。在系统升级调整期间,部分过去曾申报过退休时一次性奖励的对象会受影响。由于今后申领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主要根据奖励对象的类别确定和开始发放的时间,与申请先后没有直接关联。为避免“扎堆”,建议适当延后申请,错峰办理,以免增加个人申办等候时间。

如果本身是广州市民,但又是省属财政供养人员,奖励金该由哪里发放?找何种渠道申请?

根据《奖励办法》,非广州市财政供养人员的奖励对象均向本人户籍所在地居委提出申请。符合条件且在广州市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养老金的,奖励金随养老金渠道发放;不属于市社保经办机构发放养老金或者奖励金无法随其养老金渠道发放的,奖励金由户籍所在地的区通过公开方式确定的金融机构代发。

2008年前,在外地退休的广州市户籍人员能否申办领取奖励金?

2008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辖内单位退休,已达到规定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从2017年1月开始纳入按月奖励;个别户籍一直在本市,因工作原因,2008年12月31日前在市外单位退休已达到规定年龄的奖励对象可以参照在本市辖内单位退休的情形办理;在外地工作退休(含到龄)后户籍迁入本市的,按照迁入人员的政策办理。

早期退休的广州市财政供养人员奖励对象向原工作单位申请,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单位随其退休金发放。

作者:何月嫦

(作者单位:广州市卫生计生委)

编辑 李珩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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