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意见出台:诈骗老人和学生从重处罚

人民日报客户端 2016-12-21 02:10

近年来,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高发,成为一大社会公害。今年以来,陆续发生了几起在校学生被骗走学费而导致猝死或自杀的案件,影响极为恶劣。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2月20日,“两高一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公布该《意见》。

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诈骗的,严厉惩处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李睿懿介绍,依法从严惩处是《意见》的关键和核心。《意见》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性质和特点,实行全国统一数额标准和数额幅度底线标准,规定,电信网络诈骗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意见》规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数额达到相应标准后,具有十项情形之一的,予以从重处罚。包括造成严重后果的,如诈骗致人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犯罪手段恶劣的,如利用“钓鱼网站”、“木马”程序链接等进行诈骗的;以社会弱势群体为诈骗对象的,如诈骗残疾人、老年人、学生、重病患者等;诈骗特定款物的,如诈骗扶贫、救济、优抚款物;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的,如有诈骗前科又诈骗的,等等。

“一些犯罪分子肆无忌惮,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不仅容易使人上当进而骗得巨额钱财,而且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和权威,必须严厉惩处。” 李睿懿说。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一定的智能化和专业化色彩,有的犯罪分子长期从事这类活动,有的在受过打击处理后,仍不收手,继续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且手法更隐蔽,反侦查能力更强,传染面更大。为严厉打击此类犯罪分子,《意见》专门规定,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被告人,要严格控制适用缓刑的范围,严格掌握适用缓刑的条件。

撰写并提供诈骗“剧本”的,以共犯论

“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进行有效打击,必须斩断其犯罪链条,综合惩治,确保全方位打击,不留死角。” 李睿懿说,《意见》规定了各种电信网络诈骗上下游关联犯罪的处理原则,如使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构成犯罪的,依法进行数罪并罚。从而加强国家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严惩公然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的犯罪活动。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为实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常常依靠下家为其转账、套现、取现。《意见》规定,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骗得的赃款进行转账、套现、取现的行为,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有事先通谋,则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犯罪工具、设备和技术支持等情况。《意见》明确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为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提供银行卡或手机卡、提供“伪基站”设备、提供互联网接入或者支付结算、提供场所或者交通等帮助行为的,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实践中有一些不法分子,虽然本人没有到诈骗窝点参与实施具体的诈骗行为,但其为诈骗分子撰写并提供诈骗“剧本”等,或者负责在社会上引诱、招募人员并向诈骗集团或团伙输送,本人从中牟取非法利益。《意见》对此明确规定,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不法分子使用现代化智能通讯工具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侦查工作难度大,证据收集难度也很大。为此,《意见》规定,诈骗数额虽难以查证,但查明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一律追缴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直接侵害群众的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特别是一些普通群众的生活费、治病钱、学费等被骗走,导致这些群众的生活更加困难,精神受到打击,造成严重物质和精神损害。

“政法机关在依法严惩犯罪分子并加大财产刑处罚力度的同时,尽最大力量挽回被害群众的经济损失,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李睿懿说。

《意见》就此问题也专门作出规定,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应当更加注重依法适用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加大经济上的惩罚力度,最大限度削弱犯罪分子的经济实力,最大限度剥夺犯罪分子再犯的能力。

为最大限度追赃挽损,弥补被害群众的经济损失,同时防止犯罪分子虽受到刑事处罚,但却捞到经济上的实惠,《意见》规定,对查获的涉案银行账户内权属明确的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查实全部被害人,但有证据证明该账户系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且被告人无法说明款项合法来源的,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诈骗犯罪分子作案后,会采用各种方式、手段来转移、隐匿赃款,企图对犯罪所得进行“洗白”,坐享其成。对此,《意见》明确规定,被告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但他人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或者他人无偿取得诈骗财物,或者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或者他人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司法机关将一律依法追缴。

短评

斩断电信网络诈骗利益链

电信网络诈骗是一种远程非接触性犯罪,技术含量高,时空跨度大,波及人数多,手段隐蔽,花样翻新,较传统诈骗犯罪欺骗性更强,普通群众防不胜防。诈骗一旦得逞,往往给被骗群众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围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还发展形成了上下游违法犯罪链,如非法使用“伪基站”、“黑广播”设备、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帮助转移诈骗赃款等。

面对电信网络诈骗这一社会公害,不能头疼医头脚痛医脚,必须斩断其犯罪链条,综合惩治。“两高一部”出台的《意见》强调全面惩处关联犯罪,这对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犯罪行为提供了更具体的依据,同时,对斩断庞大的黑色产业链、犯罪链、利益链提供了有力法律武器。只有全方位打击,不留死角,才能从根本上遏制此类犯罪愈演愈烈的势头,还人民群众以安全。

编辑 丁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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