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要对个人出租屋按10%征所得税?深圳地税:部分媒体误读
税率为何、如何减免、适用范围都应该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而不是通过实际操作中的规避方式来实现实际税负的合理。
12月14日,深圳地税局网站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告称拟从2017年4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非住房,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消息一出,舆论哗然,深圳地税于次日回应指,部分媒体解读的税负统一上调至10%或20%系误读,此次政策调整并非新规,而是早已实施,此次征求意见稿只是对现有私房出租的个税政策的明确与规范。据测算,出租住房的绝大部分纳税人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实际税负率仅为0.5%、非住房仅为1%,税负水平与现行政策基本保持一致。
深圳租房税率一事之所以引发激烈争议,实在是数字过大,若按照10%和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相较于之前的规定翻了十几二十倍,是极高且不合理的。以往,在深圳,月租金在3万元以内的,无论是住房还是非住房,税收综合征收率都是4%多一点,大于3万元的,则分别是6.12%和9.62%,个人所得税就是那不到1%的零头,几乎是可以忽略不计的。意见稿中还明确了这只是个人所得税,是不含增值税的,也就是说,如果个人所得税从不到1%直接暴涨到10%和20%,那么房屋租金的税收综合征收率就可能会接近15%和30%,这就意味着一个月租金5000元的房子,住房和非住房每个月分别要交税750元和1500元。这么大的变动将极大影响房屋租赁市场,尤其在深圳房价全年领涨全国而最近出现掉头向下走势的情况下,立刻引发了“此举是为提升租房压力来促进租客买房甚或清理低收入人员”的联想,难免舆论哗然。
虽然深圳地税说是部分媒体的“误读”,然而,意见稿的确清楚明白地写着“个人出租住房,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非住房,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这句话。深圳地税所指“并非新规”,应该指的是国税局的文件中“财产租赁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由于我国存在大量的授权立法,各地的税率实际上是有很大自行核定的空间的。例如,2010年深圳地税就出台过《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执行标准调整的函》,明确“自2010年12月1日起,月租金< 5000元,税收综合征收率为4.1%(其中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0.1%);月租金≥5000元,税收综合征收率为6.09%(其中营业税1.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0.44%,城市维护建设税0.105%,教育费附加0.045%)”。理论上讲,10%和20%的税率在2010年时也不是新规,当时深圳地税白纸黑字地列明实际征收税率,现在又在这个敏感时间点白纸黑字地发文重提这一税率,且发通知时说明是“为进一步加强对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难怪引发“误读”。
无论是深圳地税的本意被曲解,还是意见稿发布后舆论压力过大而改口,深圳房屋租赁税率的一场惊魂都是税收法定没有落到实处而留下操作空间所造成的。现实中,之所以能实现实际税负0.5%和1%,很大程度上是在税收实务中通过核定征收或者租赁双方为降低税负而不按实际租金申报纳税来实现的。也就是说,实际税负并无法定,是通过执行层面的小技巧甚至是公开的默契而实现的,这就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若有一日地税执意要收取10%的税率,理论上也并非不可。
税率为何、如何减免、适用范围都应该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而不是通过实际操作中的规避方式来实现实际税负的合理。美国税制非常复杂,但对于自住房、投资或是居民非居民身份或是因各种责任而获得的减免,都有明确清晰的规定,可以相应地找到适用税率进行报税。我国的税务系统由于历史原因而产生了大量授权立法,这让许多条款和实际税负脱节,留下了太多人为的空间。近年来,一直在落实的税收法定正是为了压缩这些人为空间,让税制重回正轨。
经过深圳地税的回应,深圳房屋租赁的实际税负应大体维持不变。唯有让税收法定落到实处,才能减少类似深圳房屋租赁税率暴涨疑云的惊魂事件,增强税制的确定性与权威性,让民众安心。
【来源】南方都市报
【原标题】深圳房租税率惊魂,税收法定方能安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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