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深圳拟对个人出租房屋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

南方+ 2016-12-15 15:47

12月14日,深圳地税局发布《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其中指出,深圳个人出租住房暂将按10%税率征收,自明年4月1日起实施。

据地税局相关人员介绍,此前按税收综合征收,个税与多个税种一起“打包”征收,该意见稿是首次将出租房屋应缴个税单独明确列出。

对于租房税会不会将成本转嫁到租客身上,从而推高房租,美联物业全国研究中心研究部经理张添鸣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目前深圳租赁市场备案是非强制性的,所以影响或许有限。

以下为意见稿全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对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个人(含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深圳市范围内将自有房屋或租入房产出租给承租人,并取得租金或者其它经济利益所得,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征收采取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征收方式:

1、纳税人出租(转租)房屋采取据实征收方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凭合法有效凭证,从其租金收入中依次减除房屋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纳税人负担的实际修缮费用,以及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2、纳税人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3、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个人出租住房,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非住房,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房屋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纳税人同一个月多次取得房屋租赁所得应合并计算纳税。

四、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含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增值税税额,在计算转租收入时可予以扣除。

五、该公告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原我市采取的综合征收方式和征收率同时调整,其他税种征收率及税率按原规定执行。

编辑 许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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