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者家属“玩失踪”,江门一极困当事人获2万元司法救助金
记者 2016-12-08 23:30
“独子被劫杀,老父亲无钱安葬,只好将骨灰盒放到了一个不知名的果林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人士介绍,刑事案件中,大量存在被害方“人财两空”的现象,由此引发诸多社会问题。近年来,广东法院系统对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金制度进行了不断完善,广州法院更进行了大胆创新和司法改革。
8日下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了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挂牌仪式,今后,当事人向广州中院申请司法救助,将作为案件予以审理。该院将在十天审限内,向申请人作出是否救助的答复。
据介绍,如此设立办公室专门审理司法救助申请,在我省法院系统尚属首次。
广州法院探索司法救助改革
去年发放762万救助金
“以抢劫致人死亡的案件为例,凶手本身就缺钱,被抓获后没钱赔偿,甚至被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死者家属通常难以得到有效赔偿。这种犯罪带来的社会创伤,需要国家救助制度来抚慰。”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人士介绍,虽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为被害人家属寻求救济提供了法律渠道,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只停留在书面上,犯罪分子有时一分钱都赔不出来,导致被害人亲属在经济和精神两方面都接近崩溃。如何深入开展司法为民工作,对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提供有效救助,成为我国社会面临的重要课题。
今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对此,在广东高院和广州市委政法委的指导下,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工作实际,对广州地区的司法救治制度进行了司法改革试点。
12月8日,广州中院正式举行了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挂牌成立仪式。
据统计,2012年以来,广州中院共受理司法救助案件80件(发放73件),发放司法救助金326万元。
早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上述《意见》之前,2015年5月,广州中院制定了《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对广州法院司法救助管理工作进行专门规定和指导,在全省法院系统起到积极的示范作用。
在此项改革措施的实施下,2015年,广州中院及广州各区基层法院就向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司法救助金共762万元。
司法救助申请将作为案件审理
“救助金的来源,是由广州市财政专门拨出的专项资金。”广州中院副院长、司法救助委员会主任余明永介绍,根据国家有关标准,以往发放救助金每单不超过4万元,广州中院改革此项工作后,将分情况,对“不超过三万元”和“不超过五万元”的救助情况进行详细规定,同时救助金的单笔发放将视实际情况允许超过4万元。
8日下午,广州中院对一起申请救助金的案件进行审理,作出了发放远超4万元救助款的决定。
这是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2009年3月,广州市白云区一家酒吧门口发生一起持刀砍人的血案,4人被打伤,其中1名男子伤重死亡。广州中院审理此案后,根据具体案情,依法判处此案三名被告人无期徒刑,并赔偿死者家属61万余元。然而,由于三名被告人几乎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死者年迈的双亲陷入生活困难。死者年过七旬的老父亲向广州中院提出申请司法救助金,广州中院经细致审核研究,作出了发放救助款13.25万元的决定。
据介绍,这是目前广州地区法院决定发放救助款最高的一次,也是广州中院挂牌成立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之后,审理的第一案。
今后,此类申请将先由广州中院立案庭立案,再由司法救助办公室经办法官书面审查并形成报告,报司法救助委员会决定,作出决定书。
余明永介绍,司法救助作为案件审理具有许多优点。
一是将司法救助工作纳入法院常态化工作。二是解决“附带工作”问题,原本因为民事审判、刑事审判、执行部门对司法救助不够重视,把司法救助视为审判业务的“附带”,缺乏司法救助工作责任感;司法救助成为案件后司救办专门处理,提高工作专业性。三是解决“被动应付”问题,司法救助一般由当事人自行申请,可对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进行积极有效的指引。四是快审快结。司法救助决定应自立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限十分短暂,因此对立案移送环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议立案庭快速立案,快速移交。五是将司法救助案件纳入审判统计系统,能促进本院司法救助案件的公开、公正,并保障和监督案件的高效审结。六是把司法救助纳入案件审理的优点还在于有案可查,规范化处理,可以避免重复救助。
据广州中院总结,目前,救助范围主要是刑事案件中生命权、人身健康权受损的被害人。对于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案件的受害人一般不予支持。
【记者】刘冠南【实习生】周佳琪 赖珮纹
【通讯员】甘尚钊 许宁
【校对】李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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