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网 2016-11-30 15:13
因有学区户口却没有产权房而被学校拒绝,南京市民陈斌(化名)将所在鼓楼区的教育局告上法庭。11月29日下午2:30,这起行政诉讼在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开庭。
陈斌说,《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而南京市鼓楼区教育局制定的“儿童户籍、实际常住地、产权证(产权证是指房屋所有权证,持有者为适龄儿童的法定监护人)三者一致,才可以报名入读该区内的对口小学”的规定,违反了义务教育法这一法条。
他说,这一“不合理”的规定使其儿子陈小兵(化名)无法入读南京市久负盛名的重点小学——力学小学。
南京市鼓楼区教育局在答辩中称,鼓楼区政府制定的入学要求确实为产权证、实际居住地、户籍所在地三者相统一,这是根据市教育局的政策精神来制定的具体规则。当天,鼓楼区教育局工作人员及代理律师等出庭应诉。由于双方争议较大,审判长宣布择日宣判。
“为什么孩子读小学要舍近求远”
11月1日,陈斌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称,他的儿子陈小兵生于2008年10月,2015年5月报名入读小学时遇到了困难。
他说,自己和陈小兵的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均位于南京市鼓楼区虎丘路的一处单位公租房内,该房系在南京市力学小学公布的施教区内。但是在报名入学时,力学小学却称南京市鼓楼区教育局规定,除了户籍和实际居住地符合条件之外,产权证也必须在该施教区内。
此外,在新生登记时,鼓楼区教育局曾经发现陈斌在玄武区另外有两处独立的产权房,曾劝他将他和其儿子的户口迁至玄武区的房产名下,并实际居住,在玄武区享受义务教育。
但陈斌认为,他和陈小兵的户籍都在力学小学的施教区内,应该遵循义务教育法中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的规定。且位于鼓楼区的住房对他来说居住更为便利,没有必要搬家变更实际居住地。
后来,南京市鼓楼区教育局就把陈小兵安排到离家较远的汉口路小学就读。为了不耽误正常入学,陈斌只能让儿子入读。
陈斌认为,南京市鼓楼区教育局“舍近求远”安排他的儿子到离家较远的汉口路小学就读,违反了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依据户籍所在地“就近读书”的原则。他要求法院作出判决,调整陈小兵小学阶段义务教育学校为南京市力学小学。
“县级教育机关为义务教育管理主体”
11月18日,南京市鼓楼区教育局接受澎湃新闻采访,证实了陈斌状告鼓楼区教育局一事,并称已经聘请律师,准备“根据流程”进行应诉。
鼓楼区教育局对澎湃新闻表示,鼓楼区政府制定的入学要求确实为产权证、实际居住地、户籍所在地三者相统一,这是根据市教育局的政策精神来制定的具体规则。但鼓楼区教育局拒绝就此事进行进一步说明。
同日,南京市教育局对澎湃新闻表示,对于义务教育阶段入学问题,南京市教育局有一个宏观的指导政策,各区教育局据此制定各区的政策。根据《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管理的主体是县(区)级教育机关,鼓楼区教育局有权制定政策细则。
根据南京市鼓楼区教育局出具的《行政答辩状》,2015年5月26日,南京市鼓楼区教育局根据南京市教育局的《南京市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宁教[2015]18号)文件精神,制定了鼓教(2015)85号《南京市鼓楼区2015年小学招生工作实施办法》,其中关于就近入学的问题,“实施办法”第一条第2项明确规定“坚持就近入学原则,施教区内适龄儿童入学,应具有所在施教区家庭正式常住户口,其户口原则上应随父母(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籍,且户籍与实际常住地、产权证(产权证是指房屋所有权证,持有者为适龄儿童的法定监护人)三者一致的,可正常报名。每套住房原则上只安排一名适龄儿童在施教区小学正常入学。原则上,新生入学报名的一年前须准备好相关材料,并实际居住在户口、产权证所在地。”
《行政答辩状》还称,陈斌的观点是“对现行法律的错误理解,是单反、片面、错误的观点。”
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江就此事表示,该案为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鼓楼区教育局应当对其做出的将陈小兵划分到某个小学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原江说,《义务教育法》仅是对“就近入学”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实施仍是以地方规章条例的规定,故教育局如果举证证明其不违反法律规定并按照地方指定的实施细则,实施了对原告的学校划分,法院不会仅按照《义务教育法》的原则性规定撤销教育局的行政行为。
而陈斌的代理律师崔武则对澎湃新闻表示,鼓楼区教育局制定的政策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关于“就近入学”的原则,他相信法庭会满足陈小兵到力学小学就读的诉求。
“相对较近”不等于“绝对最近”
11月29日14点30分,陈斌告鼓楼区教育局在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第四法庭开庭,陈斌及代理律师之一颜瑞,鼓楼区教育局工作人员及代理律师等出庭。
陈斌的代理律师颜瑞在庭上陈述,鼓楼区教育局以无房产证为由拒绝陈小兵就读力学小学的请求,难以体现教育公平,与国家政策方针相背离,“如果仅因为原告在鼓楼区只有单位公租房,无房产证,而将原告安排在离家较远的汉口路小学就读,同一户籍地、同一住宿片区的儿童却没有平等地享受教育资源,难以体现教育公平,与国家教育公平的政策相违背。”
颜瑞同时称,陈斌在学校施教区内有公租房,其房屋性质接近甚至等同于取得房屋所有权,颜瑞说:“公共租凭住房是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的保障性住房,公租房承租人虽没有所有权,但是公租房承租权法律已明确可以继承,因此公租房的性质不同于一般的商务租凭,而是更接近甚至等同于取得房屋所有权,他认为制定招生办法时理应考虑到这一部分人群的实际情况需求。
颜瑞还称,即使鼓教(2015)85号文合法有效,鼓楼区教育局将陈小兵安排到汉口路小学亦不合法,原因是依据《南京市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中小学生不应跨越车流量大、无立交设施的城市主干道上学,而陈小兵去汉口路小学上学需要步行1.5公里,经过车流量大的汉口西路、宁海路、上海路。
南京市鼓楼区教育局小教科朱科长就此答辩说,针对在施教区内没有产权证只有户籍的情况,鼓楼区教育局根据“相对较近”的原则进行了统筹安排,汉口路小学对陈小兵来说符合“相对较近”,“相对较近”不等于“绝对最近”。
南京市鼓楼区主要依据此前出具的《行政答辩状》进行辩护。由于双方争议较大,审判长宣布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