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在人群中多看她一眼,韶关一中学生被打成二级轻伤

南方+ 记者 毕式明  2016-09-26 19:56

韶关市某中学学生李某因在校门口多看几眼女同学,便被人打成轻伤二级。日前,该案凶手之一的吴某(未成年人),被韶关市浈江区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3个月。 

2015年1月20日,被害人李某放学时在校门口看见同班女同学周某与一陌生男子一同行走,于是多看了周某几眼,那名陌生男子便对李某恶狠狠地说:“看什么看?很好看吗?”李某见此便独自走开了。然而,赵某醋意大发,对李某记恨在心,遂后纠集被告人吴某等4人准备教训一下李某。 

同月26日7时许,被告人吴某与赵某等人来到韶关市某中学对面的河边等李某上学,7时30分左右,吴某等人见李某出现在该中学停单车的地方,便一起走了过去,被告人吴某当即用手搂着被害人李某的脖子,将其挟持到学校附近的一条小巷子后,吴某就用事先准备好的电棍电击李某,李某倒地后,赵某便用铁丝鞭抽打李某,致李某的面部、颈部等多处部位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李某面部、右颈前部挫裂创伤均属轻伤二级。 

2016年1月27日,被告人吴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日前,公诉机关向浈江区法院提起公诉。同年7月11日,被告人吴某的家属与被害人李某的家属庭外达成和解,被告人吴某的家属一次性支付被害人李某的家属民事损害赔偿金10000元,被告人吴某获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并向法院提交了书面谅解书和收条。 

浈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归案后能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家属已积极向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谅解,依法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该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记者】毕式明 【通讯员】汪次安 王艳

编辑 麦宇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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