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毕式明 2016-09-22 17:14
韶关市仁化县长江镇,1988年出生的陈某患有习惯与冲动障碍(病理性偷窃),见到他人的财物就忍不住想占为己有,5年间入户盗窃14次,除盗窃的物品未能鉴定外共盗得现金22100元。日前,仁化县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
据该案承办法官介绍,被告人陈某盗窃作案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不仅仅偷别人的,亲人的也偷。如2012年10月的某一天,被告人陈某见其大嫂李某不在家,便进入其大嫂的房间,将其大嫂存放在房间里的一条金项链、一个金戒指、一个金手镯等首饰盗走。被盗首饰因资料不详不予受理鉴定;
二是见到现金不偷完,只窃其一部分。在其所有作案中有6宗就是这样,如2013年5月某一天下午,被告人陈某窜到长江镇黄金坝被害人刘某家,乘其家中无人,且未锁门,便进入刘某家中,在电脑房内发现一尼龙袋内装有5万元,于是偷走了其中1万元;
三是被害人发现家中被盗后找上门,只要是他偷的,他都会认账。在其所有作案中有3宗是这样,如2015年6月某一天,被告人陈某窜到长江镇被害人王某住处的卧室,将其放在一件棉衣衣袋内的600元现金盗走,被害人王某发现被盗后去到陈某家,问是不是其偷的,其承认是他偷的,其父亲就赔了被害人王某600元。
2015年8月29日,被害人沈某发现家里房间衣柜里的一个旅行袋内装着的3000元不见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9月22日,被告人陈某主动到长江镇公安派出所投案,并交代了其多年来实施盗窃犯罪的行为。
被告人陈某归案后,经粤北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司法鉴定所鉴定,其案发时患有习惯与冲动障碍(病理性偷窃),案发时辨认能力保持完整,但控制能力削弱。
仁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且其被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并赔偿了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大多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该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通讯员】汪次安 刘三瑞
【校对】黄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