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 2016-09-07 17:24
深圳宝安区一便利店非法销售非碘盐,店主庞某被刑事拘留13天。9月2日下午3时,澎湃新闻从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处获悉,检察院对庞某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下午4时,庞某的妻子李某告诉澎湃新闻,宝安区翻身派出所已作出了让庞某取保候审的决定。9月5日上午,澎湃新闻电话采访了庞某,据他回忆,当天凌晨一点多到的家,走之前被告知,要保持电话畅通,如有事离开深圳需到派出所备案。
庞某代理律师庞琨对澎湃新闻说,这并不代表司法机关不再追究庞某的刑事责任,其下一步将要求公安机关撤销对庞某的刑事立案。
9月5日下午,澎湃新闻就此事发函至深圳市公安局,截至发稿并未收到回复。
卖盐突然被带走
庞某向澎湃新闻讲述了当天的情况,8月20日晚上大约9时许,两名便衣当时说要买盐,等他从厨房里拿出一包盐后,便衣随即亮明身份,以指认批发盐的地点为由将其带走。其妻子李某向澎湃新闻透露,直到取保候审的那天(9月2日),她才再次见到自己的丈夫。
宝安区公安分局对庞某下达了《拘留通知书》
8月21日,宝安区公安分局对庞某下达了《拘留通知书》,以涉嫌“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及时被发觉”为由,将庞某刑事拘留。
庞某告诉澎湃新闻,他一共从宝安44区天虹商场后面的批发部进了54袋盐,但具体的店名不记得了,其后卖了26袋。庞某称,因包装上标明是碘盐,所以他并不知道这些盐其实为非碘盐。
庞某称,自己只知道食盐要加碘,并不知道盐是受国家管制的,“早知道就不进这批盐了,本来平时也不卖盐,这次是顺便进了一些”。
澎湃新闻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盐业管理条例》明文规定:食盐零售业务,由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企业、粮食企业和供销合作社零售单位负责。需要委托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食盐的,由县级商业(含粮食、供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而庞某妻子李某对澎湃新闻说,他们自己家最近吃的也是这种盐。
取保候审获批准,律师认为不该立案
8月23日上午,代理律师庞琨要求对庞某取保候审,公安局以食盐的安全鉴定结果还没出来为由,不批准取保的申请。庞琨告诉澎湃新闻,2016年8月26日下午5时,公安局给出了鉴定意见,认为销售的食盐无毒无害。
不过也是在当天,公安局向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递交了逮捕庞某的申请。
庞琨认为,本案中庞某的行为没有危险性,不存在犯罪事实,此类行为按照深圳市对盐产品的管理规定作行政处罚即可。庞琨说,庞某的行为根本构不成刑事犯罪,不应该立案。
澎湃新闻了解到,《深圳市盐业管理处罚规定》对于销售非碘盐的处罚做出了明确规定:“没收非法经营的盐产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数额巨大的,最高可罚盐产品价值五倍的罚款。”
9月2日下午3时许,澎湃新闻就此事致电翻身派出所,接电话的工作人员称负责该案的徐姓警官今天不在,而她对此事并不了解。
9月5日下午,澎湃新闻就此事发函至深圳市公安局,截至发稿前并未收到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