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9-01 08:12
国家机关等法人造成的破坏更具有隐秘性。为有效保护文物,法人需加大政策制定过程中的文物保护权重,文物保护单位更须结合实际化解文物保护与地方发展的冲突。
文|施经
鉴于近年来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文物法人违法案件多发,国家文物局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启动了为期3年的“文物法人违法案件专项整治行动(2016-2018)”,严防严查严办法人违法案件。日前,第一批督办案件被曝光。
提及破坏文物,我们脑海中首先浮现的或许是游客在景区的各种破坏行为,特别是旅游季媒体连篇累牍的报道,很容易让我们确信个人不文明行为是破坏文物的主因,从而忽略了某些国家机关等法人造成的破坏。然而,法人的损毁行为更具隐蔽性。我国《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法律同时规定,各级文物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是文物执法主体。由于地方文物保护单位对政府决策没有实际发言权,这就导致一些行政决策得以直接避开法律监督肆意而为。
针对这一情况不少人建议实行“终身追究制”,国家文物局督察司司长刘铭威即持此论,他表示:“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肃追责。”终身追究或能让领导干部在决策时更冷静、虚心接受其他人的批评意见,但还不足以彻底解决问题。2013年8月至2014年8月,四川省绵阳市平武县政府违反报恩寺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要求,违规建设“金沙国际广场”项目,然而在四川省、绵阳市文物部门多次责令停工的情况下,项目依然有条不紊地进行,领导干部对法律的漠视固然是重要原因,文物部门丧失实质话语权则更能说明问题。对违规干部大可在叫停项目后施以重罚,而对文物而言,及时叫停违规行为远比追责更有意义。保障文物保护单位在政府决策中的审核与监督权,健全群众的监督、举报机制,延长政府决策的公示周期等,只有堵住制度上的缺漏,才能让后续的问责工作更有的放矢。
国家机关要更重视文物保护工作,文物保护单位也要抓紧时间研究诸如文物保护与城市改扩建的关系等问题。之所以需要文物保护单位参与解决这些宏观问题,是因为我国文物存量极为庞大,保护文物虽无可厚非,可现实中也存在喜欢给凡是带点“历史感”的事物统统贴上文物标签的“一刀切”做法,若将这种做法极端化,最终极可能造成“无物可改”的局面。被曝光的河南省商城县政府旧城改造拆毁文物事件,被拆文物是一条长约280余米的商业街,因保存有较完整的清末商铺和居民建筑群而被省政府核定为第五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事件的特殊性在于,县政府没有将老街推倒重建,而是将其变成了钢筋水泥结构的“仿古商业街”,如此暴殄天物的做法当然要批评,然而问题背后的普遍困惑依然存在。商业街并非静态建筑,为便利在里边生活的居民,定期改造几乎免不了,可如果因所处区域是文物便触碰不得,那么日渐缺乏生活味的商业街虽可侥幸将“古风”保存下来,亦将无可挽回地失去吸引力。所以,对商业街这样面积大、影响范围广的文物,文物保护单位不能简单给出“能拆”“不能拆”两个选项,而必须通过实地考察提出步骤详细、指向清晰的修缮、维护指导。
为有效保护文物,国家机关等法人需加大政策制定过程中的文物保护权重,文物保护单位更须结合实际化解文物保护与地方发展的冲突。
【来源】南方日报
【原标题】破坏文物追究到人还不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