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配件以次充好,汽修店该怎么罚?|惠州消费维权典型案例⑩

南方+ 记者

当前正值“3·15”系列活动周期,由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联合举办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主题宣传活动正在持续开展中。

在深化打击违法行为的同时,如何进一步警示好指导市民消费?惠州市消委会今年还面向全市消委(消保)系统、行业协会、企业品牌等广泛征集2023年度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的消费维权重大案例(点击查看案例详情),对征集案例进行精选评审,遴选出了“深惠消委多方联动 成功化解装修纠纷”“持续四年接力‘长跑’ 化解粤港购房纠纷”“就餐烫伤引纠纷 成功调解促改进”等10个典型案例。

梳理10宗典型案例,记者发现每一宗案例都代表着某一类消费活动中存在的某些共性问题,有助于指导市民消费行为。即日起,南方+惠州消费频道将陆续发布这10宗案例详情,为市民放心消费提供参考借鉴。

惠州消费维权典型案例⑩

《以次充好换配件,欺诈行为被惩戒》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12日,协会消费维权服务站接到袁先生投诉,称其驾驶丰田轿车在市区行驶过程中发生单方面事故,造成车辆前保险杠和右大灯损坏,报完保险后便开到河南岸某汽车修配厂维修。其间,袁先生多次叮嘱汽修厂必须更换原厂配件。一周后袁先生接到汽修厂电话通知车辆已经修好可以提车。袁先生提车行驶3天后给从事汽修行业的朋友看了一下前保险杠和右大灯,朋友说车辆更换的是非原厂配件。袁先生要求更换原厂配件,补偿相应交通费和误工费,双方协商未果投诉至协会消费维权服务站。

二、调解经过

协会消费维权服务站接到投诉后,为更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帮助消费者、经营者进行纠纷调解,立即选派2名调解专家,向双方了解核实情况,并现场勘查车辆,专家根据自身车辆维修知识及工作经验,明确了标的车辆更换的前保险杠和右大灯非原厂配件,并提出解决方案。

经多次调解,双方在解决方案上达成一致,最终汽修厂同意一次性给付袁先生1000元,并送车辆保养2次,车辆不再维修,调解成功。

三、案例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调解专家认为该汽修厂存在配件以次充好,构成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广大消费者把车辆送去维修之前,首先要做足功课,提前了解维修范围,掌握汽车维修的一些基本知识,尽量避免被套路;在选择承修方时,尽量选择那些重信誉、讲信用、显要位置有悬挂“放心消费承诺单位”的正规汽修厂,注意商家的证照是否齐全,切勿去无证维修点;消费者要保存好相关证据,比如送检前拍一下里程,更换汽车零配件时查看一下零配件清单,在完成车辆交接时再次检查是否维修完好,并保留好车辆维修单据。

【案例来源】惠州市汽车维修与配件行业协会

编辑 糜朝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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