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南方+发布了深圳市民左先生购买绿景虹湾尾盘后,房屋被开发商抵押无法过户的报道。
就此,10月27日,南方+收到来自绿景地产的回应。在回应中,绿景地产表示,“我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我司对……(左先生购房)情况此前并不知情,我司从未收取左先生任何款项、未与左先生有任何接触、未签署任何购房协议,我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但是,从左先生提供的证据来看,亚桐行公司向绿景地产银行转账200万,并备注有“备注:代付绿景虹湾1栋B座**购房款”等。同时,绿景地产曾多次向左先生发送退房协议,其中要求左先生放弃相关权益。
此外,左先生表示,事发后,绿景地产持续在处理其购房问题,包括在相关部门不止一次协调。
绿景地产:我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对于左先生反映的问题,绿景地产回复说明如下:
2023年6月13日客户左先生至NEO大厦投诉称其为购买虹湾B座**房已交款508万至亚桐行(深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亚桐网络”)左先生称亚桐网络说款项全部转到绿景,随后就此向政府单位投诉。我司就此说明如下:
1、亚桐网络无权代表我司对外开展销售。2021年11月13日我司与亚桐行(深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亚桐网络”)签署尾盘销售代理合同,合同于2022年3月12日终止。客户左先生称其是2022年4月21日与亚桐网络签署协议,故,此时亚桐网络根本无权销售我司房产。
2、亚桐网络收取客户款项并已自认责任。客户左先生自始至终均与亚桐网络签署法律文件,其声称支付的508万元均为亚桐网络收取,亚桐网络也于2023年4月27日向左先生出具《退房退款承诺函》,承认亚桐网络收到508万,并承诺限期还款,故左先生应向亚桐网络主张欠款而非我司。
3、我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我司对前述1、2的情况此前并不知情,我司从未收取左先生任何款项、未与左先生没有任何接触、未签署任何购房协议,我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绿景地产强调:客户左先生与亚桐网络纠纷一事,亚桐网络已经确认事实并承诺还款,亚桐网络未经我司许可对外开展销售并收取左先生款项,我司也属受害方,不应对左先生承担任何责任。同时,我司在收集相关资料对亚桐网络保留采取进一步行动的权利。
左先生:购房款或成抵债款
左先生认为绿景地产对于该笔房产交易是知情的,声称不知情是在逃避责任,既然与亚桐行公司合作到期,为什么还收房款,至少是默认卖房的。亚桐行公司卖房的时候、退款的时候也向绿景地产写了申请书的。
此外,左先生以亚桐行公司合同诈骗为由到公安举报,但未获公安立案。对此,左先生认为是亚桐行公司向公安提供了与绿景地产有关的购房过程的材料。
实际上,事发之后绿景地产持续处理其购房问题。期间五、六次左先生都有与绿景地产相关负责人会协调。
左先生向南方+描述了与绿景地产的接触细节:
6月13日,左先生第一次与绿景地产接触。在绿景地产办公室,工作人员刘某说,只收到亚桐行公司200万,没有直接收到左先生的购房款。随后左先生将情况反映到相关部门。
8月22日,相关部门向左先生转发了绿景地产拟定关于200万的退款协议。
8月23日,在某局协调中,绿景法务蒋某到场,左先生见到绿景地产与亚桐行的代理合同、协议。
8月26日,在绿景白石洲项目工程部,绿景地产工作人员刘某告诉左先生:叫销售不要卖这套房子,但是销售还是卖了,后来因为左先生购房的事件把该销售开除了。
随后的9月份,在相关部门下,左先生多次与绿景协调沟通退房退款事宜。期间,左先生四次接收到,绿景地产拟定的关于200万的退款协议,其中均罗列的亚桐行公司关某转账明细及“备注:代付绿景虹湾1栋B座**购房款”。左先生表示,后来在亚桐行公司员工的手机上也看到同样的银行转账记录。
据左先生了解,其200万房款或被绿景公司用于抵消与亚桐行公司间的债务。绿景地产工作人员刘某曾说:收到的200万是绿景地产与亚桐行公司之间的债务。
同时,这一说法也在亚桐行公司工作人员孙某处得到印证:亚桐行公司把房子卖后,收到的钱没付给绿景地产,亚桐行公司欠了绿景地产几个亿房款。所以,左先生购房时,亚桐行公司担心将房款全部转给绿景地产,会被绿景地产拿来抵债而不交房。实情或如孙某所料。
律师意见:或构成表见代理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周争锋表示:
首先,亚桐行公司的确在收到左先生的购房款后,向深圳绿景地产指定的账户转账200万,并特别注明了房间号及付款的性质为该套购房定金。目前该200万依旧在深圳绿景地产指定收款账户,深圳绿景地产在住建局组织调解时,该公司出具的调解草案中,明确其可以直接返还给左先生。
最关键是就是要考察,在深圳绿景地产确实委托过亚桐行公司进行代理销售的有效期内,亚桐行公司收到其他购房者的购房款以后,是不是也是支付给深圳绿景地产指定的该账户,并且也注明是某个具体房间的购房定金,并完成交易。则本次交易有可能被认为构成表见代理,左先生和深圳绿景地产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
其次,对亚桐行公司是否构成合同诈骗,左先生曾经去公安机关报案,但是经公安机关了解,特别是深圳绿景地产派人参与调解以后,公安机关认定亚桐行公司不构成合同诈骗。在公安机关的调解中,绿景地产承认亚桐行公司因为左先生购房行为向其转账的200万,三方也试图达成相关的调解协议,一揽子解决该问题,但因为左先生担心亚桐行公司没钱支付剩余购房款,而没有签订。因为深圳绿景地产承认和亚桐行公司曾经有代理关系,并且收了购买该房产的200万,导致本案可能构成表见代理,亚桐行公司没有主观占有的故意,难以认定构成合同诈骗。
此外,在福田区住建局的调查中,依据深圳绿景地产的说法,其此时不认为亚桐行公司向其转账的200万就是用来购买某套房产的,把该200万和深圳绿景地产某套房的关系分割开,只是认为深圳绿景地产欠亚桐行公司200万的债务,该说法也导致在行政机关无法认定左先生和深圳绿景地产存在关联关系。最终,公安机关和住建局均无法直接处理本案,都把理不清的法律关系推给人民法院。
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登基律师则认为,虽然绿景地产抗辩其与亚桐行公司的委托代理合同已到期终止,但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所以,在整个交易中,左先生有理由相信亚桐行公司只是受绿景地产委托出售涉案房屋,并且左先生也经亚桐行公司向绿景地产对公账户转入购房款,
从另一层面来讲,杨登基表示,亚桐行公司的行为涉嫌触犯了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既然涉案房屋所有权人为绿景地产,且绿景地产事后以其与亚桐行公司签订的销售代理合同已到期为由拒绝追认其行为,则亚桐行公司以个人名义收取左先生的部分购返款后不予退回已涉嫌诈骗。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左先生可以以亚桐行公司及该司相关人员收取其购房款,但又不能将涉案房屋实际交付与过户给到左先生,最终虽有签订《退房退款承诺书》但至今却没有退款为由向有关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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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冯少文 曾子航
【图片】受访者供图,冯少文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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