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理方案:5年完成违建清理查处工作

湛江晚报 2017-01-04 10:31

日前,记者从市城管执法局获悉,为了加大城市规划管理力度,打击违法建设,妥善处理存量违法建筑问题,结合湛江实际,湛江2017年1月1日出台《湛江市人民政府对市区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理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按照“全面摸底、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分类处理”的原则,在摸清底数、建立台账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分类分步完成存量违法建筑的清理查处工作。

按照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的“用5年左右时间,全面清查并处理建成区违法建设,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以及住建部印发的《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的要求,《方案》经过起草反复修订提起审议,已于今年1月1日出台并实施。《方案》明确了分类处理违法建筑的界限,一是指1990年4月1日至2016年4月25日期间已建成使用的违法建筑;二是指2016年4月25日前在建但目前停工的违法建筑。2016年4月25日后出现的违法建筑按照《湛江市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规定属于新增违法建设应予拆除。

《方案》还明确了对违法建筑实行拆除、没收、罚款暂时保留使用、罚款补办手续确权登记、免于行政处罚补办手续确权登记等处理方式。具体处理上,除了经规划、国土部门认定存在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压占“四线”等情形需要拆除外,其余的违法建筑主要分三种情形处理:一是6层以下的免罚补办手续;二是6层以上9层以下的,经处罚后补办手续;三是10层以上的处罚后暂时保留使用。

此外,经行政处理的违法建筑,违法建设当事人可以凭《湛江市违法建筑行政处理审批表》按照本方案相关规定办理复工建设、不动产登记等手续,该审批表同时也是本宗违法建筑已接受处理的依据。对违法建筑实施行政处罚给予罚款的,计算的工程造价由市住建局、市发改局联合制定,统一处罚标准。


编辑 刘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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