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设立首个镇一级快处快赔点,将陆续在全市推广
货车司机陈某仅投保了交强险,倒车时撞到了胡某的小车,交警认定陈某负全责。事后胡某迟迟未收到陈某和其保险公司的赔款,于是要求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人保财险东莞公司先行理赔。该公司在向胡某理赔后,向陈某追偿时发现其已经不知所踪,陈某投保的保险公司人寿财险东莞公司则表示陈某已经领取了赔偿款,不应重复支付。两家保险公司就陈某的理赔金应该赔给第三人胡某还是被保险人陈某争执不下,对簿公堂。
2014年8月,陈某驾驶一辆小货车在东莞市某停车场内倒车,与胡某的小轿车发生了碰撞,经交警认定,陈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在人保财险东莞公司投保了商业机动车损失险,但陈某在人寿财险东莞公司仅投保了交强险,其中财产损失赔偿最高额为2000元。
事后,胡某的小轿车定损并产生维修费8411元,人保财险东莞公司支付了胡某理赔款8411元,胡某授权其向责任方追偿。人寿财险东莞公司表示其已通过快速理赔程序将交强险赔款2000元支付给了陈某,不应重复承担赔偿费用,人保财险东莞公司应直接向陈某追偿。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人寿财险东莞公司应向人保财险赔东莞公司偿2000元,人寿财险东莞公司不服,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法律并未禁止其向陈某支付赔款,其已向陈某支付了交强险赔款,不应重复承担赔偿费用,人保财险东莞公司应向陈某追偿。
二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也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时,保险公司应当要求其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包括向第三者作出赔付的票据等材料。
结合本案,人寿财险东莞公司可以根据陈某的请求直接向胡某赔偿保险金,也可以在陈某直接向胡某支付赔偿金后,依据相关票据和证明材料向陈某支付赔偿金。但是人寿财险公司本案未对陈某是否向胡某赔偿进行必要的审查,径行向陈某支付了赔偿金,损害了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二审法院认为,因人寿财险东莞公司未尽合理审查义务,无论人寿财险东莞公司是否对陈某作出了赔偿也不能免除其对第三者的赔偿义务。人寿财险东莞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被二审法院驳回。
法官说法
针对此案,法官介绍,被保险人造成第三者损害的,保险人支付交强险赔偿金的对象应当是第三人还是被保险人?实践中的做法并不统一。部分保险公司出于市场营销等因素考虑,采取了对被保险人的快速理赔措施,直接将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理赔时不审查被保险人是否向第三者支付了赔款。该措施虽然提高了理赔效率,但是在被保险人不诚信的情况下,可能导致第三者或者其保险公司应得赔款落空的情形。本案的裁判恰恰提醒了各大保险公司,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理赔时未尽到审查其是否向第三者作出赔偿义务的,不能免除对第三者的赔偿义务,有利于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