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11月东莞快递企业送快递逾9.5亿件,收入近110亿
快递给客户的茶叶中途突然“失踪”,信誉受损外,还要承担经济损失。东莞东城区的余小姐给客户快递了两件价值6800元的茶叶,不料,快递包裹在寄送途中“消失”了。快递公司最后以未保价为由,不愿按照客户要求赔付,这让余小姐难以接受。律师表示,寄件人与快递服务组织就是否赔偿、赔偿金额或赔金支付等问题可先行协商,协商不一致的,可依法选择投诉、申诉、仲裁、起诉等方式。
投诉:
6800元茶叶快递途中丢失
余小姐在东城一茶叶店上班,除了实体店销售外,还在线上销售。1月3日下午,她按照客户给出的地址,分别给河南和青海各发了一个快递。发往河南的单是由百世快递接了,收了80多元快递费,另外一个发青海的则是由申通快递接了,收了60多元的快递费。
“寄出去后,我每天都有查询,其中百世快递送的那个单到了虎门就消失了。”余小姐郁闷地说,发现快递消失后,她拨打百世快递的投诉电话,却打不通。后来通过网上联系客服投诉,回复是尽快处理,但一直没有处理结果。快递员就和余小姐说,公司只赔1000元,她对这种处理结果难以接受。
让她想不到的是,另一件快递也“消失”了。她打申通的投诉电话,也是打不通。通过与快递员沟通,2月17日下午申通打电话给余小姐说,因为寄的货没有进行保价,根据公司规定最高可以赔500元。
“每一件茶叶是3400元,我们是收了客户的钱再发的。寄快递的时候,工作人员并没有问我需不需要保价。”余小姐认为,虽然她没有保价,但支付了快递费,就相当于购买了快递公司的服务,对方没有尽到责任,就应该赔偿。
快递公司:
未做保价拒绝全额赔偿
昨日上午,根据余小姐提供的订单号,记者上网查询百世快递物流单显示,第一个记录是1月3日21点16分,东莞东城分部,最后一个记录是1月4日凌晨2点39分,虎门转运中心,正发往郑州转运中心。随后,南都记者拨打了快递客服热线,客服代表说,他们接到了顾客的反映,货品确实已丢失,已经跟客户在协商处理。
昨日下午,百世快递方面就此事给回应,事发后,公司曾多次跟客户沟通,因为客户未作保价,按照规定,最高按运费5倍赔付。因为客户多次协商未果,公司决定将赔偿提高到1500元,目前还在等客户回应。
对于另外一件丢失的物品,南都记者查询单号看到,最后一个记录是在东莞南城西平分部,其他的信息无法查到。南都记者致电申通快递客服,客户代表说,公司已经跟客户在沟通处理,因为余小姐没有对快递保价,只能赔500元。
律师
若快递公司未提醒保价,客户可按实际损失索赔
快递单上的赔偿规定,可做法律依据?2015年11月16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快递条例(征求意见稿)》第19条规定,快件发生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用户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金额;对未保价的快件,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也就是说,对未保价的快件,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由用户举证,按市价赔偿。
对于余小姐跟快递公司的纠纷,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刘伟亮律师表示,如果快递公司将自己的赔偿责任限额设定为远远低于物品的实际价值,则有违《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运输合同的保价条款属于典型的限制寄件人责任的格式条款,在快递公司不能举证证明曾以合理方式向寄件人提醒注意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条款的情况下,限制赔偿额度的条款对寄件人不具有拘束力。由此,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该快递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造成包裹遗失,余小姐可以向快递公司要求赔偿其实际损失。另外,消费者也可以选择报警,由警方介入调查。一旦查明是快递公司员工有意将物品拿走,相应员工就涉嫌职务侵占或盗窃,在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且全额赔偿。
据了解,保价费为物主所邮寄的物品(包裹、文件等)附保险,并由物主在邮寄时支付相应的“保价金”(自主对物品估值,所付保价金随之成正比增长),以防物品在丢失后无法估价及索取赔偿。
顺丰速运规定,商品价值1000元以上,快件保价费用为商品投保价值的千分之五。圆通快递规定,商品价值1900元以下,客户额外交1元,超2000元,保价费用为百分之一。中通、申通保价费为商品价格的百分之三。换言之,客户如果委托中通寄送一件价值一万元的贵重物品,除基本的快递费外,还需支付300元的保价费。
【采写】记者 刘辉龙 实习生 刘佳怡
【来源】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