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今后电动车未登记上牌上路,或将受罚!

清远日报 2017-02-21 10:03

下月19日,清远市将就电动自行车管理召开听证会。根据《清远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在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内,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否则,不得上路行驶。

下月19日召开听证会

近日,市法制局在市政府官方网站上发布了一则《<清远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听证会公告》。根据公告,市法制局将于3月19日牵头组织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3部门对《清远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稿)》举行听证会。目前,听证会正公开征集听证陈诉人。

而去年12月1日,市公安局曾在其官网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清远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公告附上了《清远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

2月20日,人民二路,市民骑着电动动车行驶在路上。清远日报记者 吴明 摄

电动自行车需符合国家、省相关标准

根据《意见稿》,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即清远市城市总体规划所划定的规划区范围)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道路通行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而其所称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应当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一1999)标准: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能实现人力骑行,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W。

销售不符合标准车辆消费者可要求退换

《意见稿》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提出明确规定,要求市内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有关许可手续,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及产品质量。

其中,第十一条规定,电动自行车经营户(以下简称经营户)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现行有效的产品目录,并通过店堂告示、销售凭证中注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及产品质量并且已经列入产品目录。因经营户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质量不合格或者未列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导致消费者所购电动自行车不能在本市办理登记手续的,可以要求退货或者更换该电动自行车。

第三十条提出,因经营户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质量不合格或者未列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导致消费者不能在本市办理登记手续,拒不退货或者拒不更换该电动自行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处理。

此外,《意见稿》还提出,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经营户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质量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主动置换或者报废废旧、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质量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

电动车需登记上牌,未提及需驾驶证

关于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使用,《意见稿》也作出明确规定。

其中,第十九条提出,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未经依法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而第二十条规定,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2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现场交验车辆,并且提交下列材料: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电动自行车发票或者车辆合法来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且上述三项材料齐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符合登记条件的新购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可以持购车凭证,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临时通行。

不过,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多项规定,包括年满16周岁以上,并且无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携带行驶证;戴安全头盔;只能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等,且禁止载客营运,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高架道路、人行道、步行街及其他禁止通行的区域、道路等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稿》并未提及在登记、驾驶电动车时需提供或携带驾驶证。

违规上路将依法处罚

《意见稿》还对违反规定的各种行为明确了处罚。其中,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质量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的,由质监部门或者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因经营户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质量不合格或者未列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导致消费者不能在本市办理登记手续,拒不退货或者拒不更换该电动自行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处理。

电动自行车驾驶者不按规定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扣留其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退还其电动自行车;逾期不接受处理的,被扣留的电动自行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相关链接

听证会下月3日前截止报名

根据市法制局发布的听证会公告,本次《清远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听证会听证陈述人分为部门陈述人和非部门陈述人。其中,部门陈述人由听证机构确认人选。清远市内具有相关利益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听证会,也可推选代表参加,成为非部门陈述人。申请者需年满18周岁。

非部门陈述人申请人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或者传真的方式提出,申请时应如实表明自己的姓名、年龄、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经确认属实后为有效申请。

申请截止日期:2017年3月3日。

听证会时间:2017年3月19日上午9:30。

听证会地点:清远市国际会展中心409会议室。

联系地址:清远市机关办公大楼2号楼201室,联系人:苏先生,联系电话:3384362,邮箱:qysfzjflswk@126.com 传真:(0763)3384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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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刘晓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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