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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东莞日报向社会公布《东莞市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从即日起至3月22日前,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条例明确了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所禁止的项目和行为。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旅游、游泳、洗涤、垂钓、露营、野炊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小型集中取水点半径200米区域内禁掩埋动物尸体
《东莞市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主要包括总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保护、监督与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
据悉,这是东莞在获得地方立法权后首次对环境保护领域内直接关系东莞民生的水源水质保护事项进行立法规范,填补了东莞市水源水质保护领域的立法空白。
《征求意见稿》将全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一级、二级保护区。对于一级保护区,禁止从事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等行为。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镇、村等日供水量大于200吨的小型集中式取水点周围半径200米区域内,禁止清洗装贮过有毒有害物品的容器,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及含剧毒成分的农用化学品,建立墓地,掩埋动物尸体等。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区域内,还禁止设置排污口,设置饲养场、肥料堆积场、公厕,堆积垃圾、工业废料和可能污染水源的建筑材料等。
准保护区内的入河(水库)排污口应当按照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排放超标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
一级保护区游泳垂钓露营野炊
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记者对比去年9月20日市法制局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发现,该条例对多处内容作了详细规定与修改。其中,对一些禁止行为的处罚力度,进一步细化。
《征求意见稿》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洗涤、垂钓、露营、野炊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对个人的处罚由原来“500元以下”的罚款,进一步明确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征求意见稿》还加大了单位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容器的处罚力度。违反该项规定,对单位处罚力度由原来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单位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违反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改变或者毁损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进一步明确了供(取)水单位、水库管理单位职责。未定期检测水质、未定期维修保养水质检测设施、未及时通报不符合卫生标准水质情况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立法背景
将饮用水管理规范整合上升为一部地方性法规
据了解,东莞市已于1992年颁布施行了《东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规定》。但随着经济规模不断扩大和社会飞速发展,原有的规定已经不能满足东莞市水源地保护的实际需要。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积极推动下,东莞市饮用水源水质管理和保护的执法实践逐步成熟,已逐步建立起饮用水源水质管理的长效机制,制定出一系列较为成熟的饮用水管理规范。
为了将上述规范整合上升为一部地方性法规,全面规范各类可能对饮用水源水质产生污染风险的行为,从制度上根本解决饮用水源水质保护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去年市环保局组织起草了《东莞市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最终,经认真研究,反复修改,几易其稿,形成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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