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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小编的朋友圈,好多朋友都在转发,关于“‘六类醉驾’可免除刑罚”的内容,到底这个准不准呢?
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实践中对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法律适用,存在较大争议。
据一些媒体报道,2017年1月,浙江、上海、江苏出台醉驾案件的最新规定,可以归纳出以下六种类型属于情节比较轻微:
挪动车位型
该类型的被告人驾驶车辆的目的并非在道路上行驶,而是为了挪动车位。被告人由他人驾车送回小区停车场,因他人未将车位泊好,被告人挪动车位剐擦别人车辆或碰撞上消防栓而案发。
救治病人型
该类型的被告人为送生病的家人去医院急诊或者赶去医院陪同家人急诊而醉驾。
睡觉休息型
该类型的被告人在行驶一段距离后主动放弃醉驾,靠边停车睡觉。
隔时醉驾型
该类型的被告人饮酒后将车停放在饭店门口,间隔数小时或隔夜回饭店取车驾驶,但血液酒精含量仍达醉驾标准。
尚未驶出型
该类型被告人饮酒后,在道路上准备驾驶,但尚未驶出即被查获。
被醉驾追尾型
该类型的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较低,虽发生交通事故,但对方亦醉驾且负事故全部责任。
以上的情况,在我们大广东,到底可不可行呢?针对以上情形,东莞交警表态:关于“免于刑事处罚的几种情形新规定”,其真实性有待考究,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暂未收到国家或广东省出台的,关于明确划分醉驾可免除处罚的相关情形的规定,东莞市交警部门依旧严格按照,现行国家法律及公安部关于危险驾驶犯罪行为的相关规定,严厉查处醉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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