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潮州全市法院共受理案件41475件
案情
近日,湘桥法院审结一宗法定继承纠纷案件。
谢某生前与林某育有四子,夫妻于1995年购买位于潮州市湘桥区新桥路房产一套。购房后,林某、谢某夫妻和长子谢某甲、三子谢某丙共同居住于该房。尔后,谢某甲结婚并继续居住于该房。谢某去世后。2007年4月谢某丙搬出该房至别处居住。2015年2月,林某因与谢某甲无法相处搬离该住处到小儿子谢某丁处一起居住。这处讼争房产继续由谢某甲夫妻及子女共同居住使用。尔后,因对讼争房产的继承分割、使用无法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林某、谢某乙(次子)、谢某丙、谢某丁遂于2015年4月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继承权受法律保护。由于被继承人谢某去世,有权继承其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其配偶林某和儿子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谢某丁五人。讼争房产系林某和谢某夫妻存续期间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的规定,上述房产的50%归林某后,余50%属被继承人谢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的规定,林某和儿子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谢某丁各可得谢某遗产五分之一的份额,即本案讼争房产林某占有60%的份额,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谢某丁各占有10%的份额。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林某称其已高龄,因身体原因行动不方便,坚持要求返回讼争房产居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的规定,从本案查明情况看,林某已高龄,讼争房产楼层较低,其要求返回该房产居住,请求合理。其同时表示不愿意继续与谢某甲一家共同居住,要求谢某甲搬出该房产,考虑到林某离开该房产至别处居住系因与谢某甲一家无法相处的原因,故法院对林某此请求予以照准,但应给予谢某甲一定的时间进行腾退。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讼争房产归林某所有,谢某甲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从讼争房产迁出,林某分别支付四个儿子房屋补偿款各25000元。
法官点评
本案涉及法定继承中房产的分割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当事人所占份额、当事人之间关系、当事人年龄健康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作出判决,尽量做到既实现房产的依法分割,又不损害房产的效用,充分保护当事人利益。
【原标题】法定继承的遗产如何分配?
【来源】潮州日报
【作者】蔡锡焕 杨灵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