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市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随自来水费一并征收

韶关日报 2017-01-25 09:46

记者24日从市发改局获悉,经市政府同意,韶关市区(不含曲江区)新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从2016年12月31日起(即自2017年1月31日起抄见表量)实施。属韶关市自来水公司的用户,污水处理费随自来水价格一并征收;非韶关市自来水公司用户及自备水源用户的污水处理费征收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调整收费标准是国家和省的硬性规定

据市发改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在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0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0元。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完全成本由污水处理运行成本、污泥处理成本、污水收集管网折旧及运行维护成本构成。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要补偿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完全成本并合理盈利。

为此,市发改局于2016年12月2日依法举行价格听证和经合法性审查,并将修改完善后的《韶关市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呈报市政府并经十三届12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调整后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第一步:从2016年12月31日起(即2017年1月31日起抄见表量)实施,居民类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由现行0.68元/吨调整为0.85元/吨;非居民类由现行0.78元/吨调整为1.20元/吨。

第二步:从2019年12月31日起,居民类由0.85元/吨调整为0.95元/吨,非居民类由1.20元/吨调整为1.40元/吨。

废止污水处理费减免或缓征的收费政策

按照省发改委、财政厅、住建厅联合印发文件规定,取消大、中、小学校,公立医疗机构、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养老院)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免征城市污水处理费的规定。新的价格政策规定,上述单位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按居民类标准征收。

不得擅自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减免

新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规定,污水处理费征收及代征单位须足额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污水处理费,不得擅自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减免。

“低保证”用户实施价格补贴政策

为确保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水平不因污水处理费征收政策调整而降低,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市区经民政部门核准领取“低保证”的特困户且是市自来水公司的用户,实施污水价格补贴政策,每户每月补贴8元。具体由民政部门组织实施。

【记者】魏生革

【通讯员】罗哲月

编辑 李幔
点击展开全文
继续阅读
评论
发送
最新评论

    创造更多价值

    立即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