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躲债将房产赠与母亲,法院撤销该赠与行为

韶关日报 2017-01-13 09:23

新丰县一男子潘某在诉讼过程中为逃避债务转移财产,将名下房产赠与母亲,新丰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潘某赠与行为。

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潘某向原告徐某借款八次,共借款1388000元。2015年10月,徐某向新丰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潘某偿还借款。同日,徐某到新丰县房地产管理所查询,发现潘某名下有一套房产位于新丰县丰城街道丰教街,且该房产没有抵押、查封等限制。同年12月,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对潘某上述房产进行查封。然而,当法院到房地产管理所查询时,发现该房产已于2015年12月1日办理赠与登记,新产权人是潘某的母亲莫某。

原来,在潘某得知徐某欲向法院起诉后,迅速将房产赠与其母亲莫某,并办理了赠与登记。徐某于是再次起诉,请求法院撤销潘某将财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

法院认为,潘某欠徐某巨额借款,却将其名下的房产无偿赠与其母亲,又无其他相应财产可抵偿借款,潘某的行为明显在逃避债务。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规定,法院最终判决撤销潘某将该房产赠与莫某的行为。

【通讯员】黄冰花 余燕菱

编辑 李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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